在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中,对于赔偿范围的界定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在汽车司机中,有一类人所从事的职业较为特殊,他们从事出租汽车的运营,承包出租汽车公司的汽车,同公司签订营运合同,获得上路营运资格。每月无论营业收入多少,均要根据合同规定向出租汽车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车辆承包费用。具体的承包费用则根据车型、单班车、双班车(两位司机轮流驾驶一辆出租汽车),公司规定有一定的高低差距。其他工作的人群若因种种原因无法工作,其个人收入可能为零;但出租司机若不去工作,不但没有收入,还要支付定额的车辆承包费用,他的收入就成了负值,这就是其工作的特殊之处。 若是出租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相应损失,因车辆损坏而无法运营的,交通队在调解过程中建议每天赔偿其70余元的误工费。可是在法院的案件审判中除了要考虑出租司机的误工费,还要将其每月向公司交纳的车辆承包费列入赔偿范围。理由如下: 民事损害的赔偿在司法解决的过程中主要依据损害赔偿,直接损失赔偿等原则进行。出租车司机以所驾驶之出租汽车为谋生工具,若所驾驶车辆损坏,使其无法继续从事其工作,自然也就不会有收入了。审判人员将出租司机每天的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按规定向公司交纳的承包金;另一部分为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的个人利益。对于承包金的计算,按司机同公司签订的车辆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月承包金额计算,此金额除以30天,即为每天的承包金损失。出租司机每日营运收入变化较大,审判人员将个人收益保守化,以维持生计之必要为标准,每日按70至76元计算。 这样,您就不难理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承包金、误工费均计入赔偿范围的原因了。至于误工期间的多少,原则上是按车辆修理的合理时间计算。您若是驾驶私家车或单位的非营运车辆,就没有相关的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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