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丢车赔不赔”公开征集听证陈述人 |
时间:[ 2003年06月30日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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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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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听证陈述人,有意者应于7月4日前报名
本报讯 (记者普德法)停车场丢车,该不该赔?怎么赔?《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经过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之后,因争议较大仍难有定论。为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于7月15日举行立法听证会,即日起在全社会公开征集听证陈述人。
此次立法听证会是在《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的基础上,对4个方面进行听证,分别为:设置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即咪表路段)是否必要;如何设置道路临时停放路段;《条例(草案)》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妥当;停车场管理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规定。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和停车场管理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一直都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针对目前道路临时停车位资源紧张、咪表设置不合理、管理单位行使处罚权力缺乏法律依据等,有部分人大代表指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深圳的经济发展,也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
对于停车场的民事赔偿责任,停车场管理单位和车主持两种完全对立的意见。市民普遍认为,停车场管理单位行使收费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以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物业管理企业则认为,停车场经营者提供的是“车辆停放服务”,而不是“停放管理”,不应负保管责任。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周荣生介绍,在修改《条例(草案)》时,市人大主要考虑3种修改方案:一是鉴于停车场管理单位与该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之间,实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加以调整,而本条例作为一项行政管理条例,不宜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硬性规定;二是分清前提作出相应规定,即如果停车场承担的是保管责任,则当车辆丢失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则当车辆丢失时,停车场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方案实际操作起来有较大难度:一是涉及收费标准的大幅提高及如何根据车辆档次新旧收取保管费等问题;二是有可能使不负保管责任的停车场因疏于管理而造成车辆被盗的数量增加;三是仅从停车场管理责任角度规定因停车场管理不善,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条例(草案)修改稿》里,采用第三种方案。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介绍了听证陈述人的报名方法。
报名方法
陈述人是参加听证会并提供与听证事项有关事实的单位或个人,如要求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应当于7月4日前持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或者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份、书面材料和提纲(观点)到市人大办公楼大门信访室报名,届时将根据报名者的先后顺序和正反两种意见人数基本对等原则确定陈述人。
参加旁听人员应当于7月10日前持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到市人大信访室报名。
市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此次立法听证会的咨询电话:
0755—82103587
0755—82104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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