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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Michael对“撞了白撞”的个人看法
作者:[ Michael ] 来源:[ SOHU汽车 ]

  [ 编者按 ] 收到网友Michael的稿件,深为其冷静说理的风格所折服。感谢他拿出宝贵的时间,同我们进行这种有益的探讨——网络上,这种冷静的探讨弥足珍贵。

  我来北京已经三年多了,这个问题大概在2年前就已经公开在报纸上讨论了不下N百次,现在想和各位聊聊个人的看法:

  很多人说因为方便行人的配套措施(加设人行横道等等)尚未完善,不宜实施,个人认为有没有加设人行横道和考虑非机动车权利的问题属于“市政建设和市政规划”问题,而“撞了白撞”这种是一个法律问题,虽然我认为这个用词非常霸道与不适合,但是我们有必要研究它的精神:“各自遵守法律”。

  在国内(尤其是北京),满处可见自行车不遵守交通号制行车,任意逆行,行人任意穿越马路,常开车的人都知道这样至少影响了40%的路口车行顺畅度(当然不止是非机动车造成交通拥堵,公交车站设立地点,路网分布不合理,机动车司机行车素质也占了一部分的原因),为何政府大力宣导还是没有显著效果?原因可能是教育问题与根深蒂固的机动车应该无条件的礼让行人的意识造成的。

  反观中国人到国外观光,几乎每个人都守法,没有人会与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地任意穿越马路(国外也不见得满街遍布人行横道与过街天桥),因为大部分的先进国家法律规定如此,行人在路上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地方(如人行横道等等)完全享有被保护的权利,如果不按规定私自穿越马路,不但后果自付,甚至如果被判定机动车无过失,且无法事先避免事故发生,还要赔偿机动车因此造成的损失(看过国外实际判决案例),个人认为这就是一种各自遵守法律的良好规定。

  虽然国内人民的素质暂时不具备完全自觉地遵守交规,但我们是否应该等到所有的人民的素质与配套方案完全的完善后才实施这种规定?(因为到那时候不用规定也不会有此问题了)法律是防止与约束不正常行为的,如果不可能发生不正常行为,根本不需要制定法律。

  因为现在交通实在混乱,是否我们也该考虑让这个规定实现,虽然初期可能会限制一些人的利益与造成不方便,甚至可能会有人因此成为“烈士”,但是试问现在有人敢任意穿越铁路与火车抢道?(可能有,当初大清国刚设立铁路时是因此死了不少人,那是因为人民的无知)为什么现在铁路没人敢闯,但在公路上就有人敢呢?因为大家知道闯铁路会死人的!但公路未必,大概就是现在法律给予人们的“侥幸”心理吧!!

  2年前有很多学者强力反对此法在北京实施,原因不外乎以上所说的几点,还有一位最令我印象深刻的学者说:“不要让北京马路成为外地人眼中危险的与残酷野蛮的地方”,个人十分不赞成这种说法,政府本来就应该教育人们:马路本来就是危险的地方,马路如虎口,只有在路上遵守法律才能保障安全。

  本人并不是法学专家,但深深认为法律有很多种不同的目的与条例,以交通法规来说,这应该不是只为了保护所谓的弱者,而是有另一层的意义是让所有用路人都享有相同的待遇与保持道路畅通,并不是说开车的人就是强者,不开车的人是弱者,所以弱者必须保护。

  其实论坛中有一位法律专家的观点,个人有一部分赞同但也有不赞同的地方,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遵守法律在本质上是不同的,非机动车遵守法律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而非机动车是……”个人就不赞同。因为其实机动车遵守法律也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的,要不然为什么全封闭的高速路要有速度的限制,象这限速的法律不仅是保护其他车辆的安全,他也保护了自身的安全,这也和开车规定要系安全带是一样的道理,谁也不能说“老子不怕死,不用安全带”的理由避免受罚吧!

  所以如果硬要说法律要保护弱者,个人认为:造成事故发生的人是强者(如非机动车闯红灯或突然闯入机动车道),无法避免事故发生的(如机动车驾驶遭遇无预警的干扰)就是弱者。

  个人并非绝对的支持所谓的“撞了白撞”,但我绝对支持自身如果有条件防止事故发生而未加以防范者应付全部责任。(例如:在夜间行人身着深色衣服违反交规突然闯入机动车道,造成机动车驾驶虽按照交规及速限行驶但还是闪避不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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