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2月10日出台,并于3月1日实施。届时,那些现场事实清楚,仅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可以当场“私了”。 通告明确规定,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道路、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情节简单,现场事实清楚,仅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快速处理。 据市交警支队负责人昨天介绍: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它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一方当事人负全责又不涉及伤害他人或财物的,要迅速撤离现场; 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有伤害他人或财物的,要迅速做出标记,车辆移离现场,并即报交警处理; 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有争议或需办理保险理赔的,须迅速自行设置标记,撤离现场,并即报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述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道路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民警可对其进行强制处置;对妨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此次,《通告》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和规则加以统一和细化,具体列出常见的28种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同时还规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超期报废机动车、驾驶假牌、证(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置。 新措施实施后带来何种积极作用?广州市公安交警负责人称,新措施实施可进一步强化广州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在保障道路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积极意义,有利于交通疏导,大幅度减少因交通事故带来的交通堵塞;减少办事程序,便民利民;增强司机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减少违章,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增加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队伍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民警的素质和工作能力,真正实现“一警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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