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上,记者在朝阳区西坝河某汽车配件门市部门前,发现一辆改装过的、已被重新喷涂成大红色的民用“北京吉普”。车的主人竟将两幅最新式的警徽——“刑事警察”的大幅标志贴在两侧的车门上。 据这家汽车配件门市部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这辆改装得很“前卫”的红色吉普车,是他们车行老板的爱车。他们已经改装了不少车辆,只有这辆老板最得意,就自己留下了,还不打算卖。因为当天这位车老板不在,记者无法了解到他为什么偏偏要使用受到严格限制的“刑事警察”警徽作为车辆装饰。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向北京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进行了咨询。答复记者的警官肯定地表示: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该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位警官同时表示:这辆红色吉普车上所贴的警徽,是我国新颁布的最新式的刑事警察专用标志,连刑警以外的其他警种都不得随便使用。 这位警官希望通过本报提醒广大市民:警用标志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是非常严肃的,任何人都不能肆意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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