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出租汽车公司仍擅自将自有的车辆卖给公司司机,最后双方因车款问题闹上了法庭。昨天记者获悉,经法院调解,司机返还公司出租汽车,出租汽车公司给付司机4万元车款。 1997年,白某花了12.8万元购买了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的一辆夏利出租车,之后就以该公司司机的名义开始拉活,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1999年,出租汽车公司想将双方的合作方式改为承包经营,于是就要求白某返还车辆,公司退给白某部分车款,但双方就车款的多少发生了分歧。于是出租汽车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白某返还车辆。在应诉过程中,白某同意返还车辆,但认为出租汽车公司有过错,于是就反诉要求出租汽车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8万元。 经丰台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白某将夏利出租车退还出租汽车公司,同时出租汽车公司给付白某4万元车款,并在同一时间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据了解,关于“变相卖车”问题,1996年10月北京市政府就已明令禁止,之后,北京出租汽车协会特意就此问题向全市各出租汽车企业发出了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就“变相卖车”协议的效力和处理下发了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变相卖车”行为,并指出,变相卖车违反了国家关于出租车运营的行政许可制度,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凡出租汽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买卖出租汽车的协议或行为均属无效,出租汽车公司对此负主要责任。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确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承包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由司机将车辆返还公司,由公司根据车辆的残值给司机适当的补偿。二、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承包协议的履行期尚未届满的,应由司机将车辆返还公司,由公司将购车款及利息返还司机,司机应参照出租车行业同类车辆的承包费标准向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原则上,出租车司机给付公司使用费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给付司机的购车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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