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有关“召回制度尚缺乏法律基础”的说法,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韩华胜指出
针对“我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尚缺乏法律基础”的提法,一直关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制定工作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韩华胜先生2月14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召回制度是政府对消费者的一种必要的保护措施,消费者盼望召回制度早日出台。 目前,不是我们生产的汽车没有隐患,由于问题车的出现,致使成规模的消费者遇到同样问题而得不到及时解决的事件常有耳闻。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召回制度,使一些本该召回的车被隐瞒、被拖延,使生产问题车的厂家毫无压力。 韩华胜认为,持“召回制度尚缺乏法律基础”说法的人可能有两点认识误区:一是召回制度必须在所有法律全部完善以后方可正式实施;二是只有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才是“国家大法”。 对此,韩华胜举例说明,纵观世界各国实行的召回制度,也不是等到所有相关法律全部健全之后才开始实行的。以日本为例,日本是1969年开始引进汽车召回制度的,但一直到了1994年才在日本的《交通运输法》中有了关于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样,韩国是1992年开始实行召回制度的,而它的相关法律是2000年才颁布,2002年开始实施的。 再说我国法律,也不是没有关于召回方面的相关规定。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二款就曾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治危害发生的措施。”事实证明,世界上很多国家也不是依据汽车方面的专门法律制定的召回制度。如,新西兰是依据消费者保护法制定的召回制度,巴西是依据民法制定的召回制度,澳大利亚则是依据商业贸易法制定的召回制度。 随着我国汽车业的迅速发展,2002年我国的汽车产量已达到310万辆,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呈迅速上升之势,广大消费者对召回制度尽快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里,我们不妨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以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维护,使我国的汽车工业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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