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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修条件
1、凡属本公司生产的,气车产品,自销售车辆开出发票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或行驶里程五万公里任一先期之内(若里程表不工作.按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小时40公里计算行驶里程)、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正常使用及定期保养,未经自行拆修而发生影响整车性能的质量故障,经本公司或特约维修站确认属制造质量缺陷所致,本公司承担保修服务(但不包括易损易耗件)。
2、新车在行驶2000―2500KM范围之内必须到悦达起亚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新车走合保养。否则视作用户自动放弃保修的权利;如未按本手册要求定期到悦达起亚特约维修站保养,同样视作用户自动放弃保修的权利。
3、本公司承担保修服务时.对存在质量缺陷的零、部件.视质量缺陷的程度,采用修复或更换的方法进行处理,并执行等值保修的原则。(即只赔偿与原车零件等值的零、部件)。
4、用户需要保修服务时,应保持故障(缺陷)原状,不得私自解体各总成件否则,各维修站有权拒绝提供保修服务。
二、不属于保修的范围
·未按规定到本公司特约维修站进行新车走台保养的车辆。
·未按规定到本公司特约维修站进行定期例行保养的车辆。
·定期例行保养或零部件的正常磨损和破裂造成的零部件更换。
·由于外部原因造成的油漆损坏(如划伤、擦伤、工业腐蚀脱落、酸腐蚀等)。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如冰雹、洪水、地震等)以及发动机进水等造成的损坏。
·自行加装、改装、拆装、修理或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
·由于缺乏保养造成的损坏或汽车非正常条件下使用,超负荷运行和由于驾驶员缺乏经验造成的损坏。
·由于没有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规定的燃油、润滑油、制冷剂和未加工是量的润滑油,未及时补充冷却液、电池液或维护中使用非本公司或非本公司配套厂家生产的材料造成的损失。
·汽车发生故障继续使用致使原故障扩大,造成的事故损失。对此,本公司酌情赔偿引发原事故的原零部件,而扩大部分的损失由用户负责。
·由于汽车长期停用导致的后果。
·以下零(部)件不属保修(指定保修时间、里程的零部件除外)
a)电器、橡胶件、轮胎、玻璃及塑料制品等易损耗件;
b)属正常消耗、磨损的零部件,如润滑油(脂)、制动液、制冷液、机油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等;
c)点烟器、喷水器、灯炮、保险丝等易损坏、易烧蚀的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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