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德国尼奥普兰客车公司在京宣称中大客车抄袭外观事件发生之后,日前,江苏中大客车对外宣布,该公司已正式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德国尼奥普兰汽车有限公司、德国曼商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德国伊文希尔曼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对中国中大汽车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侵害行为,并通过相关媒体进行书面公开赔礼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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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06年10月,德国曼商用车公司、尼奥普兰客车公司在北京新闻发布会宣布,江苏中大汽车制造销售的中大A9客车完全抄袭了尼奥普兰公司一款具有代表性的"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中大汽车立即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中大A9系列豪华客车是中大汽车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现场展示了中大A9客车专利证书。并表示德国尼奥普兰公司此举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此举对中大的品牌造成打压,以削弱其品牌影响力,并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诉其诽谤。
国内客车法律捍卫尊严
借助法律捍卫国内客车尊严
为此笔者走访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知名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建兵教授,得知此前尼奥普兰公司虽然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中大汽车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但尼奥普兰公司、曼公司在法院尚未作出正式判决中大汽车是否构成侵权之前,就单方面通过媒体以公开的方式宣布中大汽车“完全抄袭”了其客车的外观设计,此举有失国际性大公司的企业形象,也会影响到将来的司法公正,在国外此举也是属于违法行为。中大汽车对德方提起诉讼,可以说是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据悉,作为此次诉讼中的被告,三家公司均已收到盐城市法院签署的传票及起诉书德文翻译。但到目前为止,除第三被告伊文希尔曼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在网站上对中大汽车发表对此事件的致歉外,尼欧普兰与曼公司尚未做出任何回应。中大汽车表示将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德国作者公开道歉
2007年1月5日,希尔曼收到了盐城市法院签署的传票及起诉书德文翻译。这份由盐城市法院签署的起诉书要求希尔曼在北京时间2007年7月17日上午9时出庭。此外盐城市法院要求:1.应诉人必须准时出庭;2.应诉人在出庭时应携带此份起诉书;3.应诉人在收到传票后应在回执处签字、盖章。此外,法院要求希尔曼在30天之内提交一份书面说明。起诉书还要求曼集团、伊文&希尔曼公司以及尼奥普兰股份有限公司迅速停止对中大集团的诽谤,尽快消除因此事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通过德国媒体向中方致歉。起诉书还重申,德国媒体对此事的转载和引述对中大集团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中大集团要求德方支付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
因此,希尔曼迅速在博客上发表声明向中方致歉,声明称:“作为博客文章的作者,我无意损害中德关系。2006年6月,我应邀在上海出席国际会议并发表演说,受到了主人的盛情招待。在这里,我要收回我的激烈言辞,并向中国汽车制造商郑重致歉。” 1月7日,希尔曼再次对声明进行了补充:“非常感谢你们的发言。遗憾的是其中的一些发言仅仅在侮辱中国并指责中方的汽车制造公司。出于即将在中国开庭的法律程序,我不能让这些发言公布出来。我在此请求你们的原谅。”
两场诉讼的背后
据透露,去年前三季度,中大汽车销售同比增长89%,出口同比增长了249%,出口业务目前已成为中大汽车新的增长点。九月份,中大汽车代表中国客车企业参加了德国汉诺威商用车展,凭借其亮丽的造型、人性化的内饰以及达到欧洲客车标准的卓越品质,赢得了与会人士的满堂喝彩,将中大汽车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提升到全新的高度,同时也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客车生产技术的高超。中大汽车通过大力开拓海外市场,加速其国际化战略,逐步使中大汽车出口额占到中大汽车贸易额的60%以上。同时更加注重海外营销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出口产品结构的优化,将技术输出、在海外积极建厂作为中大汽车海外发展战略的重点。同时,中大汽车已相继与泰国、越南、土耳其等国相关部门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为中大汽车拓宽海外市场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际上此类诉讼在汽车业界并不少见,比如丰田就曾知识产权问题起诉过本土企业吉利公司,往往因为外观设计是否抄袭难以界定,诉讼的结果最后大都是被起诉的一方胜诉。记者了解到,随着我国汽车出口规模加大,民族品牌汽车的出口目的地也开始升级,从早先的非洲、中东以及东南亚等地转向准入门槛较高的发达国家市场。中南美、中亚、俄罗斯及东欧等国家和地区已经进入了中国自主品牌厂家的视野,进军欧美市场的步伐也在加大。有些业内专家认为“随着中国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欧洲,欧洲本土企业的利益会逐渐受到冲击,势必会展开对中国车的阻击,这也是近期有关知识产权诉讼增多的原因。”所以,国外企业此举的目的实际上是希望通过此类诉讼来引起公众注意并对中国产品造成压力,以增加中国产品出口的难度。
(责任编辑:俞劲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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