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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汽车强制报废与物权法并无冲突

  汽车报废并非消灭物权

  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日前本报对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庆洪关于“强制报废私车有违物权法”的说法进行报道后,广州不少法律专家和学者纷纷发表意见。大部分专家学者都认为物权的行使应照顾到其他公民同种权利的正常行使,汽车强制报废制度与物权法并无冲突。

  行使物权也应照顾他人

  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的周玉忠律师表示,与许多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物权的行使也是相对的,在行使的同时应照顾到别人的利益,也不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可能牺牲了小部分人的物权利益,但避免了某些车况不好的车辆上路,影响到其他车主正当行使物权及道路资源被过度占用等情形,从这点来看,汽车强制报废制度与物权法精神是相符合的。

  强制报废并非消灭物权

  同时,周律师认为,汽车强制报废并未对物权进行消灭,因为报废所得也归车主,“只是不让汽车上路,只是交通法规对其限制,并不影响物权的归属,”周律师说,“就如同房屋,一旦鉴定为危房必须强行拆除,但其拆迁价值仍归属房主所有。”另外,对于汽车强制报废制度是经由国家政策明示的,市民在购买新车时对其使用年限便是有预期的,作为生活消耗品,汽车无限制使用下去也是不合理的。不过周律师也认为,目前强制报废制度的衡量指标还有待调整。

  根据物权法特别立法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建议,物权法出台后,最好是在物权法的大前提下,对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进行特别立法,制定完整的实施细则,以很好地平衡两者。朱永平表示,随着物权法的审议通过,之前国内不少规章制度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责任编辑:马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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