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4日,《检察日报》刊载文章《养路费已违法收了六年》称,养路费征收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征收。文章在全国各地引起关注。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副局长杨照琦回应表示,“养路费征收不合法的说法是对相关法规断章取义的理解。
杨照琦表示,征收养路费是合法的。首先,1999年《公路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显而易见,国家是要采取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但是具体实施的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证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时代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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