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世界文化遗产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现代化进程迅猛如潮.给人类的居住环境和文化遗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破坏。为了使物质文明的进步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了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于1972年倡导并缔结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二、联合国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
根据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自然景观,提供下列保护:(一)不分国籍,都受到联合国成员集体保护.战争情况下不得列入攻击范围。(二)提供本国所不具备的专家、技术、仪器等帮助。(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与要求
(一)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对文化遗产的定义有文物、建筑群、遗址三条,其中“遗址”的定义是: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自然与人类结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的地区。
(二)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
1、申报项目自身价值 (1)代表一种独特的成就,一种创造性天才的杰作。(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莱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中,产生重大影响的作品。(3)能为一种已经消失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可作为一种类型建筑群或景观的杰作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的作品。(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是处在不可挽回的变化之下.容易损毁的地址。(6)与现行传统思想、信仰或文化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关联,具有特殊普遍意义的实物。
2、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保护该遗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该遗产项目环境的协调及对不协调状况的克服程度。
四、申报渠道和程序向国际社会申报世界遗产是国家行为。
总协调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推举出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设的世界遗产中心兼任其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世界遗产委员会是政府问机构。为确保世界遗产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其相关事项要建立在独立的国际专业咨询机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世界自然资源联盟”和“国际文物修复研究中心”研讨、论证的基础上议决。其中,审定新的世界遗产,主要要经前两个非政府间机构进行专业考察和综合论证。文化遗产的考察论证一般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进行。我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文物局。报送世界遗产申报项目,要报请国务院批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运作方针规定,缔约各国应将本国今后5—10年拟申报世界遗产的单位列入<世界遗产预备清单),通报世界遗产中心备案。然后,每年(殷墟为2002年)的元月底,按照统一规定的严格格式和内容将本国自认为条件已经完全成熟的预备项目正式申报文本(包括文字、图纸、幻灯、照片、录像或光盘等)送达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中心将把有关材料转达国际专业咨询机构,在当年夏秋之际,由相关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考察和论证,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殷墟为2003年)的4月份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初步审议新的(上一年)世界遗产申报项目,提出建议16月份,世界遗产委员会全会投票表决,选出新一轮世界遗产。程序规定,一旦申报失败,在近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如再次申报.极其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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