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制定相关实施意见,与交通违法相联系浮动沿用现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实施意见,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实行的《暂行办法》,交强险费率将与交通事故挂钩,同时,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为此,按照国家《暂行办法》的精神,并结合上海实际,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继续实行“双挂钩”制度,具体办法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按保监会公布的全国统一标准执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办法。
2004年4月1日起,上海率先探索实行的三责险以及后来的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制度。这三年中,通过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共出具444.48万份有效保单,因上年交通记录良好且无理赔、保费下浮的保单占51.55%;费率不变的保单占37.47%;因上年出现违法违章和保险理赔、保费上浮的保单占10.98%.上下浮动相抵,上海保险业共计少收保费2.95亿元,这实际上等于保险业每年拿出近1亿元奖励交通记录良好且无理赔记录的投保人。(上海《青年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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