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公司)将上海奥美广告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公司)送上法庭,理由是奥美公司虚报广告费。近日,市一中院判决奥美返还奔驰公司580万元已支付的广告费。
2004年5月,原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和奥美公司签订媒介代理协议,后者为前者提供媒介服务。
2005年12月,奥美公司将奔驰公司诉至市二中院,理由是奔驰公司拖欠其广告费1100.5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定,北京奔驰汽车公司应支付645万余元的媒介购买费。在审理中,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奥美公司提交的媒介排期表、银行付款凭证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证实,奥美公司主张的1100.5万元的广告费,其中媒介购买款项下的254万余元、佣金项下的18万元,没有相关票据,无法获得认定。
此案审结后不久,奔驰公司以奥美虚报费用为由将其告至市一中院。奔驰公司称,奥美公司主张1100.5万元媒介费,其中没有票据证实的部分就有254万元,达全部款项的20%。奔驰公司此前已付款2945.5万元,按此比例推算,在尚未审计的这部分中,至少有580万元的不实部分。据此,奔驰公司请求奥美公司返还这580万元。
法院要求奥美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以便进行审计,但遭奥美公司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此前,奥美公司起诉北京奔驰公司时,其主张款项中存在不实费用的情况已经被审计证实。本案开庭时,奥美公司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并明确表示拒绝审计。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75条规定,法院推定奔驰公司的怀疑为合理怀疑,并依法成立。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奥美公司赔偿奔驰公司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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