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的广西女孩杨洋死了!2006年12月16日凌晨,她在广州被车撞飞,正在痛苦挣扎时,肇事司机下车查看,随后上车,发动汽车倒车从她的胸、腹碾过,将其活活碾死。今年11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12年。
女孩惨死18岁女孩凌晨被撞
2006年,18岁的广西南宁女孩杨洋来到机场路某棋牌休闲中心学习沐足技法,她对工友说,以后要多干活赚很多钱寄回老家。
2006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杨洋下班后挎上一个粉色小包,沿着机场路在民航广州医院门口行走。那是一块正在建设高架桥的工地,工地的外沿竖立着整排的铁皮护栏。就在此时,惨剧发生了。
多名目击者见证了让他们“想想都后怕”的瞬间:一辆银灰色的本田奥德赛飞快驶过,斜着往右撞上正走到高架桥墩的杨洋。“车子冲得很急,女孩被撞以后,整个身体都弹了起来,砸到车子的挡风玻璃上,把挡风玻璃都给砸裂了。”
路人大喊:“撞到人了,快停车!”
肇事司机倒车碾人
肇事司机和同车的一个胖子下车查看,但他们此后的举动让在场的目击者震惊且愤怒。据目击者称,肇事司机和胖子下车看完后重新上车,肇事司机扭过头看着女孩开始倒车,后轮碾过女孩的肚皮和左手。围观的群众实在看不下去了,于是报警。
肇事司机驾车逃跑,但倒车十多米车就死火了。两人收拾东西下车逃跑。群众和附近保安在岗贝路抓到司机,当时司机一身酒气。
肇事司机名为翁俊波,1979年出生,广东汕头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案发当天被羁押。
证人证词
证人高峰:车轮被伤者头部卡住,竟加大油门倒车
证人高峰这样描述了触目惊心的案发过程:
2006年12月16日凌晨2时35分,高峰骑自行车经过机场路民航医院路段,突然,一辆小客车超车,由于车速太快,一头撞到了东侧封闭的铁皮上,撞伤一名女子。
当时,两人下车,一个胖胖的男子和一个瘦瘦的司机。瘦司机下车后,看了一下车头,然后从车头绕过车的右边也看了一下,胖子问司机:“还能不能动?”司机说:“还可以走。”
高峰立即上前告诉车主:“不能动车,人还没死,快送医院。”然而,两人不理睬他,还用眼睛瞪了他一眼。
瘦司机倒车,车的右前轮碰到受伤女子的头部后就倒不出来,“他们加大油门倒车”。
高峰又大声喊:“不要倒车,车下有人。”
“他们还是不听劝阻,继续加大油门倒车。”高峰亲眼看到车的右前轮从那女子胸、腹部碾过,该车倒出十多米就死火了,车上的两人下车逃跑。”
高峰说:“当时司机肯定看到了受伤女子,因为该男子从驾驶室下来看了一下车头,然后走到车的右边,受伤女子就躺在车的右前轮与右后轮之间的位置,该男子肯定听到他的劝阻,当时他就站在该男子旁边,而且大声向该男子喊话。这两个男人真是没有一点人性。”
证人谭小元:我们都大声喊救人,司机根本不听
另一名目击证人谭小元则说:
“撞车后,那女子受伤了,但当时没死,受伤女子手还在动。”
“车上下来两个男子,一个瘦高的司机,一个胖一点的男子,他们下车后左看右看,还围着车看了一圈,他们自己也看到了在车右前方被撞伤的女子。”
谭小元当时要他们救人,“当时是大声喊的,他们二人肯定听得到,但他们不理,返回车上”。“坐在驾驶室的瘦高男子,加大油门开始倒车。”
谭小元与路人大声对那两名男子喊:“车下有人,赶快救!”但司机仍然继续倒车,谭小元亲眼看到车的右前轮从受伤女子的身上碾过去。
判决
酒后撞人酌情从轻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认定了以下事实:
“2006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翁俊波酒后驾驶小客车,在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航医院附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小客车撞倒行人杨洋及右侧施工围蔽栏。事发后,翁俊波曾下车查看,但不顾车后受伤倒地的杨洋的安危及围观群众的劝阻,仍执意驾驶车辆准备逃离现场,车右前轮碾压杨洋身体后,致杨洋当场死亡。”
事后,被告人翁俊波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杨洋的家属赔偿了191500元。
白云区法院认为,翁俊波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翁俊波酒后交通肇事所致,事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双方争议
酒后撞人是故意杀人?
在该案中,肇事司机究竟仅仅是“交通肇事”还是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各方争议较大,争论的关键在于“酒后驾车”。
控方说:“翁俊波明知倒车会碾死人,还继续倒车,并准备驾车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死亡。他放任了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辩方却说:“案发时,翁俊波喝得酩酊大醉,根本属于无意识状态,情有可原。”根据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化验报告,案发时,翁俊波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66毫克/100毫升血,另据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人在这种状态下属于重度酩酊状态。律师认为,当时翁没有认知能力,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后果。“他下车查看是条件反射,当时他并不清醒,但可能隐约感觉到撞车了,但不一定知道自己撞到了人”。
法院认为:翁在发生事故后仍知道下车查看,并再次上车欲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并在当日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能作出清楚的供述,这些都反映出翁当时并不处于“重度酩酊”及昏迷状态,辩方意见法院不采纳。
网友意见
撞伤不如撞死制度助长了人性的恶
该案发生后,舆论哗然,众多网友纷纷在谴责肇事司机的同时也进行了反思。
网站以《撞伤不如撞死,真的是人性恶吗?》为题发文议论此事。“为什么在撞人后选择了这样一种极端恶劣没有人性的方式?宁可撞死,不要撞伤。道理很简单,基于一种理性的计算:撞死人赔偿20万元一了百了,撞伤后患无穷,可能你这一辈子就算为人家上班了。”
不少网友在声讨肇事司机的同时将矛头指向了国家新颁布的交通法规——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部分车主认为,新的交通法对车主的规定过于苛责,导致车主选择了“撞伤不如撞死”。
网友“鱼目疙瘩”提出,对那些恶意撞人的车主,舆论一片谴责自无疑义,然而我们是不是更应该反思,是不是在制度设计上出了什么问题,以至于人们被迫要计算这笔撞伤和撞死的账?
网友“流亡的鱼”说:“所有开车的人都知道,出事故最好的结果是把人撞死,一次性赔付最多也就是个30万元。但是如果撞成残废,或者植物人什么的,那司机就算完了,每个月的医疗费没完没了,多则一年的费用就会超过20万元,还有营养费、看护费……那可真是个无底洞啊!所以,出事最好的结果就是把人直接撞死,因此,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个人是故意杀人!”
网友“开车快乐”说:“维护社会秩序从来就要靠道德教育和法律严惩两种手段,不要让有钱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这类报道的事例很多,司法部门应该严厉打击,让全国的司机都知道这样做也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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