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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辉:详解交强险费率的调整方案

  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在北京会议中心会议楼19会议室举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以下是陈东辉先生代表申请人介绍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

  陈东辉:各位听证代表大家下午好,今天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向各位代表介绍这次调整方案的内容以及我们在方案设计时考虑的一些问题。

根据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费率水平的有关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了专门的工作组,聘请精算师事务所,按照保监会提出的责任限额测算方案,结合交强险第一年经营情况,对交强险费率进行了测算,并于11月27日将费率调整方案上报保监会。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责任限额方案

  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二)基础费率调整方案

  在新的责任限额方案下,拟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据测算,目前的车主中,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

  调整幅度较大的车型有: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基础费率下调9.5%;中小排量摩托车下调33%;36座以上公交车下调26%;20-36座出租租赁车下调31%;20座以上企业非营业客车下调20%;特种车三个车型分别下调39%,18%,30%。同时,挂车的费率水平由现行的按照主车保费的50%计算改为按照主车保费的30%计算;低速载货汽车费率由适用货运汽车费率改为适用14.7kw以上运输型拖拉机费率,基础费率也有显著的降低。

  (三)调整的原则

  从理论上讲,责任限额的提高将加大赔付成本,同时费率浮动办法的实行,已经使实际费率水平有显著的下降,如果仅考虑这两个因素,则很多车型的经营结果已经不乐观,一些车型的基础费率还应当上调。但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切实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本次费率调整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最大限度地减轻车主负担;二是对责任限额、费率水平进行“双调整”;三是基础费率“调低不调高”。具体表现在:

  陈东辉:

  1、对部分确有盈利空间的车型下调费率。根据行业数据,部分车型的赔付率相对较低,如中小排量摩托车、36座以上城市公交车、特种车、挂车等,考虑责任限额的提高和费率浮动办法的影响,预计赔付率在60%左右。因此,对于这些车型拟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均超过20%。

  2、对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车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也下调了费率。例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如果考虑责任限额的提高和费率浮动办法的影响,预计其赔付率可能达到80%。虽然基础费率已基本没有下调空间,但考虑到家庭自用汽车涉及广大私家车主的切身利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后,此次仍拟对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费率下调9.5%,下调后的保费为950元。如果投保人的行车安全记录良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按年可以享受10%的优惠,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则最终只需要支出665元,同时获得12万元的风险保障。

  3、对部分赔付率较高的车型,没有对费率进行上调。部分车型目前的赔付率已经很高,如六座以下出租车、拖拉机等,如果考虑责任限额的提高和费率浮动办法的影响,赔付率已分别达到150%、110%。从理论上讲应该上调费率,但此次调整中,在责任限额上调的情况下,并没有对费率水平进行上调,主要是考虑不加重投保人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于拖拉机业务,保监会最初在审批费率时,就充分考虑了广大农村车主的承受能力,从服务“三农”、和谐城乡关系的角度出发,将最低的费率档次设定在了50元。本次调整继续秉承了惠农理念,没有进行费率上调。

  4、集中调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这次调整重点考虑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提高,这样处理主要考虑了三方面的理由:一是就交强险保障的针对性而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负担是各项损失中最大的,也是广大车主和事故受害人承受压力最大的,需要重点解决。从目前的经营结果看,约77%涉及医疗费用的案件和71%涉及物损的案件均可以在目前的赔偿限额内获得完全的赔偿,基本满足了大多数情况下的保障需要;但是,一旦出现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5万元的死亡伤残限额则显得保障不足,仍有相当一部分损失需要通过商业三责险补充或者事故当事人自担。

  根据初步测算,限额提高到11万元后,将可以使90%以上涉及死亡伤残的事故在限额内得到完全的赔偿。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限额定得越高就越科学。因为如果限额定得过高,相应的保费也会很高,但是赔案的覆盖率并不能得到有效提高,结果是多数投保人为了极少数赔付占比非常低的大赔案普遍增加保费负担,这是一种不合理。

  二是医疗、物损两个限额的小幅调整,将会对费率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以家庭自用汽车为例,据测算,如果医疗赔偿限额从8000元提高到20000元,预计保费将上涨30%-35%。如果物损赔偿限额从2000元提高到4000元,预计保费将上涨20%-25%。因此,集中调整死亡伤残限额,同时适当下调费率,是“双调整”原则下一个比较理想的方案。

  三是如果大幅提高医疗费用限额,就有可能造成所有投保人为少数人扩大医疗费用、虚增赔付成本的行为埋单,这也是一种不合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抢救费用超出限额的情况,在制度设计上已有安排,即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解决。

  因此,虽然我们也注意到,有观点认为交强险的医疗、物损赔偿限额显得保障不足,应当提高。但交强险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性较强的保险业务,在制度安排上首先要保证其价格能够使绝大多数车主负担得起,保证交强险具有较大的覆盖面。其次是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障水平。因此,目前的责任限额方案是在综合考虑、权衡广大车主的保费负担和保障需求后,所确定的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案。

  二、对交强险第一年经营结果的回顾

  交强险第一个业务年度结束后,24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分别上报了经第三方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交强险年度专项财务报告。之后,由专业机构对各家提交的报告进行了汇总。汇总结果显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交强险业务保费收入507亿元;尚未终止保险责任的保费280亿元,已经终止保险责任的保费(已赚保费)227亿元;对应的赔款支出139亿元;发生各类经营费用141亿元;投资收益14亿元;根据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交强险第一年账面经营亏损39亿元。

  分车型来看,在所承保的9个大类车型中,有8类车型出现账面亏损,其中赔付率最高的为拖拉机和营业客车,赔付率超过90%;赔付率最低的为摩托车、特种车,低于50%。只有挂车出现账面盈利。从区域看,东部沿海地区及中部地区赔付率较高,西部地区赔付率则相对较低。

  在第一个业务年度,共有5755万辆各类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按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1.53亿辆的机动车保有量计算,投保率为38%。导致投保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在所有机动车中占比达到65%的摩托车和拖拉机的投保率较低,分别只有26%和15%。而在所有机动车中占比为35%的汽车,投保率已达到62%,处于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

  以上是对交强险第一年的经营结果作了一个简要的回顾。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大家可能会问,如果按照账面结果,经营出现亏损,为什么还要上调限额、下调费率呢?实际上,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考虑三个特点:1)保险业务核算的特点;2)保险业务经营第一年的特点;3)保险定价的特点。下面就费率调整时考虑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些说明:

  成本:保险业务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赔付成本。赔付成本包括已经实际支付的已决赔款和为已经发生、但还没有赔付的赔案而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客户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受伤住院,初步估计医疗费用为5000元,可能导致残疾补偿为40000元。但由于伤者的治疗需要一定的时间,到了保险公司核算损益的时候,伤者仍未出院。因此,45000元的赔款就没有实际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个时候保险公司要将45000元提取出来,作为未来赔款的准备,等到伤者出院、赔案完全处理完毕后再支付给客户。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是随着赔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必须要支付给客户的确定成本,因而也是保险公司赔付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交强险经营的第一年,由于大量大额人伤赔案没有完成赔付,139亿元的赔付成本中包含了95亿元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这是一个符合责任保险赔款普遍分布规律的现象。

  第二个方面是费用支出,主要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手续费、管理费用和承保费用。在这里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交强险的经营费用达到141亿元,占到保费收入的27.74%,是不是成本过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141亿元中包括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两部分。其中,外部成本包括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上缴国家的营业税金、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共计34亿元,占所有费用支出的24.1%,占保费的6.7%;还包括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代理手续费15.7亿元,占所有费用支出的11.1%,占保费的3.1%;外部成本合计49.7亿元,占所有费用支出的35.2%,占保费的9.8%。保险公司内部成本,即保险公司的自身经营费用为91亿元,占保费的18%。在过去的一年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经营过程中,承保了5755万辆机动车,处理了大量的单证和赔案。为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其次,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费用水平与经营其他业务的费用水平相比,是相对较低的。从2006年全行业的财务报表汇总数据看,保险公司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费用占保费比重为18.6%,而交强险首年虽然有一些一次性的前期投入,但费用率仍相对较低,为18.2%。

  另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强制保险费用水平相比,比如日本,强制三责险实行政府经营模式,家庭自用车定价时预定费用率为35%。我国台湾地区2006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新费率中规定,扣除各项税费、救助基金后,经营管理费用率为25%,高于我们交强险扣除营业税及保险保障基金后的经营费用率。

  利润:收入减去成本,简单地讲就是已赚保费减去赔款和费用后,就得到承保利润。由于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将产生投资收益。承保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后,就得到了经营利润。

  (二)第一年交强险业务是否盈利?

  保险核算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确保保险收入和成本支出在时间上的匹配。首先,507亿元的保费收入会影响到两个核算年度的核算结果。其中,第一年的已赚保费为227亿元,但是,为了获得507亿的保费收入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营业税金、保险保障基金、手续费、承保人员工资等,如果采用国内会计核算方法,均被计入第一年的成本;同时,交强险经营第一年,有一些一次性的前期投入,这些本来应当逐年分摊的成本,在核算时目前主要体现在第一年。

  虽然按照国内会计核算方法,第一年账面出现亏损,但如果采用国际通行做法,第一年支付的部分费用则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入第二年的损益,第一年的账面亏损就会显著降低。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测算,尽管交强险的承保业绩也是略有亏损,但如果计入投资收益,则有1%左右的经营利润;如果按照业务收入与费用支出在时间上完全匹配的原则计算,则从第一年的经营结果看,交强险按照现行的限额、费率达到经营稳定后,预计会出现盈利的趋势。

  应当说明的是,国内和国际两种会计核算方法的核算结果并无对错之分,方法也无好坏之别,只是各自的着重点和指导原则不尽相同。国内核算方法要求所有的费用在发生时必须一次性计入当年,而国际通行做法要求收入与费用在时间上的匹配更紧密。正是由于交强险第一年都是新签单业务,没有存续业务,以及费用分摊方式的不同才会对利润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国内、国际两种核算方法的核算结果出现较大差异。交强险经营稳定后,两种方法的核算结果将趋于一致。

  以上是对交强险经营第一年的结果进行的一些解读。下面回答第三个问题,保险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这里有几个特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保险产品的定价特点是定价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这和其他的很多行业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一般的生产型行业,在定价的时候成本已经全部支出,已经完全确定,因此可以来准确的确定价格。但是对于保险产品而言,定价的时候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确切的赔付成本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定价的时候只能根据历史经营数据进行分析,同时要对未来的风险发展趋势作出一些判断来确定保险产品的价格。特别是我们交强险经营的第一年就更要做这种发展趋势的判断。

  保险定价是要采用一些精算的技术进行定价,这种精算的定价方法主要有两类:如果是新产品的定价一般采用纯保费法,对于价格调整一般采用损失率。

  定价的第三个特点:对于事故损失分布的不均匀性进行一些平滑,大家知道灾害事故的发生,它的分布具有一定的不均匀性,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是不均匀的,保险重要的功能是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平滑这种不均匀,在空间上表现为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共济互助的精神,对于保险来说这显得格外重要。这两个特点决定我们在制定保险产品价格的时候,不能决根据个体水平进行定价,也不能绝对根据单个年度进行价格的确定,需要进行长期的观察和评估。

  大家都知道交强险有一个不盈不亏原则,为了确实做到这一点,我们对交强险进行单独建帐,才能够从一个较长的时间区间内观察和平衡经营情况。这并不是说交强险经营的每一年、每一家经营的主体都要准确做到不赢不亏。

  保险定价所需要关注的第四个特点是责任保险赔付成本具有很强的滞后性。从交强险来看,大额赔案赔付周期长于财产损失类案件。从责任险经营的规律来看,第一年所完成的赔款只占总体赔款的25—30%。从交强险首年经营结果来看也体现这种趋势。虽然交强险经营的首年处理了约63%的案件,但是如果从赔款经营来看,首年只完成支付赔付32%的赔付成本,还有68%的赔付成本没有完成赔付,因此在经营结果中看到已决赔款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况。在责任险来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以上是对这次限额费率方案问题作了简单的说明对于新方案推出以后经营的趋势作了一个初步的评估。大家都知道新方案实施后首先责任限额将由目前的6万上到为12万元,死亡赔偿限额上升至11万,那么从5万上升到11万,自然在增加风险保障的同时会给保险行业增加赔付成本,我们预计这种赔付成本上升的幅度在15%—20%。

  其次,无责赔偿比例从目前的20%降至10%,这种比例的降低会导致保险行业赔付成本的降低,这种降低的程度我们预计在2%—3%。

  第三,今年7月1日推出的费率浮动办法已经导致交强险实际的费率水平逐年下降,我们预计每年下降的幅度会增加约5%。到了2009年目前投保人当中预计将会有69%的客户会享受到30%的费率优惠。

  结合以上几个因素,我们预计新方案推出以后,保险行业将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在承保方面可能会出现一定的亏损,这是静态的预测,具体的经营结果还会面临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包括:比如我们交通安全状况的改善会引起交通事故率的不断下降。交通事故率的下降会导致交强险赔付成本的降低。比如我们交强险首年投保率为38%,如果投保率继续上升有可能会摊薄保险行业经营交强险一些固定成本。比如对于社会公益性很强的交强险,如果能够得到一些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那么可以降低投保人的保费负担。再比如对于道交法第76条大家提出很多的意见和建议,目前修法程序已初步启动。我们作了一些测算,如果能将财产损失责任从交强险的责任范围中剔除,交强险总体赔付成本将可以降低25%左右。如果调整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原则赔付成本又将进一步降低,同时理赔的相关费用也可以进一步降低。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不利因素。首先交强险的赔偿标准根据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的,收入水平每年都在上升,交强险的赔付成本自然相应也要每年增加。同时物价上涨的因素会导致医疗费用、汽车维修成本等支出项目每年上升。救助基金建立后,交强险的保费将可能有一定比例被划入救助基金,也可能对经营结果产生影响。同时首年经营资本市场情况比较好,实际上资本市场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在今后也会影响到交强险的经营结果。

  综合以上因素,保险行业在此次方案推出以后会面临一些有利的因素,也会面临一些不利的因素,我们行业将以此次方案推出为契机,充分利用有利因素,化解不利因素,争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水平,把交强险发展好、经营好、管理好。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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