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在北京会议中心会议楼19会议室举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以下是王淑红代表的委托人发言。
王淑红的代理人:作为王淑红代表的委托人,在这次听证会上发表相关的听证意见,讲三小点。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当中排除的机动车驾驶人与车上人员,使他们被排除在被保险之外,这是不公平,也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一种条款,也不利于社会和谐,法律设置交强险的目的应当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得到合理的、及时的救济,从而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我们国家的《道路交通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没有加入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上人员予以排除。所以,从立法精神上来讲是应当予以保护,应当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当中予以充分的保护。另外,从投保人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来讲。如果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投了这份保险以后,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也造成了人身伤亡的情况,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救济,我们交强险的设计公益性目的没有得到体现,广泛的公益覆盖面就差了一块,这一块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第二,真正落实不盈不亏的原则,因为这次较大费率的调整都是应该依据这个原则来做,无论精算师怎么做,都是不能背离这个原则。怎么样体现这个原则?比如财务和税收一个关系问题,财务上作为保险公司可以把有关的费用该专属费用、功能费用列支进去,计算出它的盈亏。像税务上有一个规定,比如计算出的费用纳税人还要做调整,规定哪些费用你可以计,可以作为成本费用,但是不应该作为纳税人的最后依据,就是费用的最后实际利润不应该以这个来算,我们目前这一块有缺乏,因为既然是公益性保险,收入不能想随便收多少钱就收多少钱,意味着它的支出必然不意味着愿意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花多少钱都计进去都是不合理的。保监会曾经为相关的财务制定有关的核算办法,我也看了一下,这是一个很原则的东西,没有一个具体的核算标准,这样造成保险公司把相关的费用问题,你只是划分的一个名目,名目可以列入,比如说工资,工资说可以列入多少工资,工资水平有很大的差异,有的保险公司列入的是人均5万元的工资,有的保险公司是10万元的工资,如果没有把这个作为一个调整,没有作为一个限定范围之内,不盈不亏体现不出来,目前数据即使完全支持,但是不能依此评判不盈不亏的原则。下一步应该保监会对不盈不亏的原则做更进一步,或者指引性的标准,或者是对有些情况做一个明确的限定,比如费用支出的范围有多大,只有把这个范围界定了,不盈不亏的原则才能体现,数据得出利润才有可行性。
第三,这个方案比我们原来正在实行的方案好的很多,所以我认为,如果现在就实行是最好的,当然这个方案肯定不完善,需要听证,但是我认为不可能说一次性能够完全到位,因为交强险在我们国家实行时间很短,所以数据还不够充分,是在第一年我们在没有数据的情况下定出的一个标准,第二年我们定的标准也是在数据第一个投保人不充分,投保在38%这种情况下得出的收入也是不真实、不完备的。另外,保监会并没有具体监控保险公司费用开支标准,在这个前提下作出的这个测算,也是不完善的。但是,总比以前好。有一点,我认为即使要通过,也应该实行一种有条件的通过,要附加一个条件,就是要有时效,就是在交强险实行过程前几年一定要经常性予以变动,这是必须面对的,因为这个数据是变动的,比如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必须再次举行听证,再次予以合理调整。第二个条件,刚才的陈先生提出的有关材料当中提到,《道交法》可能修改,放在测算范围,还包括税收的调整,应该建立一个条件,如果现在的调整在《道交法》没有修改的前提下,在税费没有降低的前提下做出来的,如果发生《道交法》修改,如果发生税费减免的情况又是什么标准呢?我认为应该附加这样一个条件。所以两个条件:一是时间,二是如果发生两项变更又发生什么样的情况。
补充一个建议。包括财产赔付情况,虽然从法律意义来讲我们不赞同把财产列进去,但是列进去没有必要做的让车主那么愤怒,完全可以做成同业之间互相支付,完全可以说投保人在他的保险公司直接可以领取,没有必要出一个证明,同业之间进行一个结算就可以了。由于时间关系,简单提三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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