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汽车-搜狐网站
汽车频道 > 汽车评论 > 搜狐汽车评论 > 产业评论

暴露五大缺陷 进口车垄断经营怪圈将打破

  日前在北京举办的第四届中国进口汽车高层论坛上,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在谈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以来进口车市场发生的变化时说,《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进口汽车市场的竞争格局,对确立品牌专卖模式在进口车销售领域的主打地位、加强对市场的管理、规范进口车市场的秩序、树立品牌形象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她又说,《办法》实施三年多来,也暴露出一些诸如厂家、商家地位不平等,特别是跨国公司垄断进口车市场等问题。记者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正在从打破跨国公司对进口车市场的垄断,规范进口汽车市场秩序,平衡参与各方的利益,改变总经销商与经销商的不平等关系等方面寻求解决办法。这表明,进口车市场将成为打破垄断经营的突破口。

  《办法》实施中暴露出五个缺陷

  王琴华归纳了《办法》实施中暴露出的五个缺陷:

  缺陷一,《办法》使跨国公司掌控了进口车经营的主导权。依据《办法》的规定,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在国内成立了独资或者绝对控股的销售公司作为进口汽车总经销商。国外汽车厂商利用《办法》赋予总经销商的权力,轻易地取得了在中国进口汽车市场的主导地位。

  缺陷二,《办法》规定的进口车授权经营的条款由于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内容,客观上导致了国内进口车经销商的弱势地位,其合法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这是因为,进口车总经销商是产品、品牌、配件、维修、技术等一些核心资源的掌控者和提供者,拥有对进口汽车销售环节的绝对控制和垄断权;而《办法》对总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条文;总经销商和经销商之间处于严重不平等状态,而现行的品牌授权经营制度缺乏对经销商诉求及利益的必要保障。

  缺陷三,在关税大幅下降、配额取消的情况下,消费者没有享受到市场开放、竞争升级带来的好处。这是因为,跨国公司更多关注的是销量和盈利的增加,没有把力量放在服务环节。另外,与进口车的高档次、高价格相比,维修网点、服务价格及配件供应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进口汽车高价格产生的高利润的分配比例也不合理,总经销商与分经销商获得的利益相去甚远。

  缺陷四,总经销与跨国公司之间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关联交易关系。一些总经销商通过低报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达到少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现象;也有的总经销商通过高报价,把利润留在海外。

  缺陷五,对合资企业及自主品牌企业的发展产生了某些负面影响。销售网络是汽车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谁控制了销售网络,谁就掌控了营销的主动权。跨国公司通过并网销售加大对合资企业销售网络的控制;通过对进口车销售的调节和控制,加大对中国汽车市场的影响和控制力度,从而影响了中国汽车行业的合资企业和自主品牌企业的发展。

  商务部将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记者了解到,为研究解决《办法》出台后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商务部有关司局做了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2007年9月,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和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在广州举办座谈会,向主要进口车品牌的经销商代表征求对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修订意见和建议;11月20日,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以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广州召开了进口汽车市场规范工作研讨会;11月28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天津市保税区国际汽车城再次召开《汽车品牌管理办法》暨《进口汽车入境验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座谈会。此外,商务部还组织有关专家考察了日本和韩国的汽车流通业。

  王琴华说,《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尽完善、不尽合理的地方,因此,现在对《办法》做一些完善、调整也是十分必要的。

  作为《办法》的配套措施,拟制定进口汽车销售管理的实施细则。王琴华强调说,实施细则是对《办法》实施三年多来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的完善和补充,不是对《办法》的否定,更不是推翻。据了解,正在制定中的关于《办法》的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对目前必须通过总经销商才能获得进口车经营许可及货源的规定做出适当修改,适度放开“平行进口”,支持有条件的部分汽车进口经销商直接从国外汽车企业进口产品。作为限制总经销商垄断行为及促进竞争的手段,日本、韩国、欧盟都允许“平行进口”;我国也没有限制“平行进口”的法律,“平行进口”的口子一直开着,只不过比较小一些罢了。根据现行法规及进口车市场的具体情况,应该适当放开“平行进口”。

  二、制定总经销商对经销商授权经营合同的标准文本。所有总经销商与经销商签订的授权合同都应该采用工商部门制定的报纸文本,以此来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抑制总经销商的垄断权利。由于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所以总经销商能够在进口汽车的销售网络管理、车源分配、配件供应等方面对经销商实施种种限制,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从进口车的生产、运输、报关、销售、维修、4S店建设及装饰、人员培训、融资等各方面获取垄断利润。实施细则将对此做出限制性规定。

  四、解决工商关系不平等的问题,限制总经销商的权利,增大经销商的话语权,扩大其经营活动的自由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不规范经营行为放任不管,防止市场秩序出现混乱仍是《办法》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链接

  关于“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商品也称为“水货”,但不是通常所指的“假货”或“冒牌货”,一般指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产品原产地进口的商品。这类商品一般售价较低。

  目前大约有7%~8%的进口汽车是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入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平行进口”,可以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利益,同时降低跨国公司和总经销商的暴利。

  据了解,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平行进口”。根据2004年商务部92号公告,只要符合规定,凡获授权的企业,都可到商务部申请自动进口许可,不一定是总经销商,经销商也可申请。

  《办法》实施之后,“平行进口”遇到了一些政策上的限制,非品牌经销商的“平行进口”行为是非法的,品牌经销商进行“平行进口”又违反了与汽车生产厂家的合同;同时“平行进口”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服务也可能会遇到麻烦。

(责任编辑:马中强)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王琴华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