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起因于中国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28%),而不是中国加入WTO协议中规定的10%到14%的税率。
2006年7月1日前,中国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发文,将原定于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以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但美、欧、加要求中国彻底取消有关整车特征核定标准。2006年9月4日,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发言人表示,仍然有可能继续该案的WTO诉讼。2006年9月15日,美国、欧盟、加拿大正式要求WTO成立专家组,审理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关税的措施。
而接受审理的相关措施则包括《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004年5月21日)、《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令第125号,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海关总署第4号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以及对上述文件的任何修订、替换、补充,执行上述文件的措施或者其他相关的措施。
目前,WTO专家组的三位成员已经就此作出了不利于中国方面的裁决,但这一裁决只是“临时裁决”,中方仍有上诉机会和辩解空间。不过,从过往案例的处理情况来看,WTO专家组在作出终裁时大多未曾改变过此前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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