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罗沙、韩洁)财政部5日发布通知称,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财政部表示,此次对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的调整,是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根据通知,享受退税政策的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通知同时表示,自2008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3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和所有规格的机械传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在2008年10月1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对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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