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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一交通事故 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

  福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伤残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金额11.7万元。

  法院查明,2006年12月21日10时50分,在福州一家包装公司上班的赵某驾驶公司货车经福州前横北路时,与骑自行车的邱某相撞,导致邱某重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80%的主要责任。

  住院治疗后,邱某仍落下残疾,右上肢丧失部分功能,构成9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10级伤残。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及包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邱某系闽北武夷山人,户籍在农村,于2005年初到福州务工。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就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展开争论。被告方提出,邱某系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应按其户籍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4833元/年计算;邱某则提出,残疾赔偿金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13753元/年计算。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邱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进城务工已经一年以上,在确认其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时,应客观考虑邱某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均在城镇的因素,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法院最后判决,赵某及包装公司向邱某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万元。

(责任编辑: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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