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进口车经销合同中部分涉嫌“霸王条款”
在“进口汽车政策对中国汽车产业安全的影响与对策课题”下,中国WTO研究会通过向经销商发放调查问卷以及电话方式,收集了大量总经销商与经销商签署的授权经营的合同,并请律师对其中条款进行了分析点评。
1. 经销商须雇用合格的人员,包括一名总经理、一名财务经理、一名零件经理、一名服务经理和一名销售经理。经总经销商事先同意,该等职位可以兼任。未经总经销商事先同意,经销商的该等雇员不得从事或参与任何品牌的任何车辆(但总经销商批准的其他车辆除外)的经营、销售或服务。
·点评·
本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 商讨其高级经理进行变动时,应事先取得××汽车有限公司及××(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仅在××汽车有限公司及××(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全权确定,变动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经销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方可拒绝上述同意。
·点评·
本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厂商和经销商是两个独立注册的合法经营的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法律主体,一方不应该也无权对另一方内部经营管理事务进行干涉,一方也无权对另一方的管理组织结构调整进行干涉,否则会违反公司法中自主经营条款。
3. ××汽车有限公司及××(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通过对经销商有关财务和企业文件的检查,核实股本和债务金额、参与结构、有关利润和亏损分配的公司文件和类似协议(如有),并要求经销商采取为确保全面遵守本款而需采取的合理措施。经销商参与结构的变更须经××汽车有限公司及××(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但只有在变更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经销商对本协议的履行时,方可拒绝上述同意。
·点评·
经销商结构或股东转让的情况,是经销商内部事务,只要此变化不影响所签协议的正常履行,厂商无权干涉经销商投资主体合法的组成结构形式或股东间合法的所有权转让行为。
4. 未经××汽车有限公司及××(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经销商在本协议期限内不得在中国直接或间接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合伙人或关联公司作为进口商、分销商、经销商、制造商、抽佣经纪商或以其它方式交易、销售或参与销售任何竞争品牌(注:此处省去具体品牌)汽车,但是经销商可接受这些品牌二手车的销售(是否属于“二手车”由××汽车有限公司及××(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定)。
·点评·
本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只要不影响所签代理协议的正常履行,经销商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经营方式或通过独立的关联公司代理其他品牌来降低经营风险及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厂商无权干涉。
5. 本协议有效期自生效日期起为一(1)年。××汽车有限公司及××(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对本协议进行续期,每次续展的期限为一年。
·点评·
本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此经营期限当不少于3年,但双方可做特殊约定。续约的权利归双方所有,总经销商单方的选择权、决定权,属于免除经销商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性条款,并无效力。
(引自“进口汽车政策对中国汽车产业安全的影响与对策课题”,本报记者史宝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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