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马自达3轿车异响引起众多车主维权一事正沸沸扬扬之际,维权车主又爆出“猛料”,经查询,长安马自达公司没有在工商局注册,属非法无照经营。
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官方网站上介绍: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简称“长安马自达”)于2007年4月9日成立,主要职能部门设在北京,在重庆设有办事处。
维权车主代表张洪峰介绍,7月2日他委托律师查询了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因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取消了企业登记信息人工查询的服务,而按照去年北京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信息公众查询服务系统”查询“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结果显示为“没有查到相关名称的企业信息”。
同时,根据重庆市工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出示的一份查询回函显示:截止到2008年7月2日重庆市工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电子档案数据库内,未检索到“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而“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都可以在重庆市工商局的登记中查询到。
张洪峰介绍,到目前为止与他接触的所有厂家代表,包括服务部总监、副总监的名片上都清楚印着“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而厂家5月22日向中消协提供的“马自达半轴异响情况汇报”,以及中消协5月29日发出的投诉调解建议函中都清楚地标明“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和“长安马自达公司”。这表明“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已经成立,并作为马自达2、马自达3品牌汽车总经销商而存在。
对此,记者拨通了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公关部的电话,得到的唯一答复是在他们内部,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是长安福特马自达公司的一个部门。
北京汽车律师网律师蒋苏华表示,如果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是马自达2、马自达3的汽车总经销商,那么它首先应当满足法人资格条件,进行工商登记,并将自己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其不得称自己为“公司”。如不具备公司身份的组织以自己是“公司”的名义宣传其为品牌汽车总经销商,那么此行为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所禁止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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