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疲劳驾驶,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安全行车之大忌。最近发生在笔者所在辖区境内的两起重大交通事故,均系驾驶人疲劳开车所致,再次为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案例一:5月11日,山西省大同市个体运输户杨某驾驶大货车,由阳泉到山东省沂南县某化工厂运送煤炭。
案例二:6月7日,安徽省黄山市农民刘某驾驶一辆农用运输车,驾驶室内搭乘3人,由天长出发驶往山东烟台。途中,农用车常出故障,边修边走,日夜兼程,两天行驶1200多公里,于6月9日夜11时,行至山东省省道227线沂南葛沟路段一右转弯处,驾驶人刘某没发现前面公路是弯道,直至农用车即将于左侧下路时才发现是右转弯路段,紧急中便向右猛打方向盘,结果农用车由右侧下路,翻在5米多深的沟下,造成2死2伤的悲剧。
这两起交通事故,有明显的相似之处:肇事时间都在夜晚,肇事地点都在右转弯处,肇事类别都是重大交通事故,肇事特征都是翻车。前起事故的驾驶人杨某,开车行驶了一夜,至肇事时已连续13个小时没休息,已是人困车乏;后起事故的驾驶人刘某从开车到肇事已两天没休息,更是全身乏力。这两起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同之处是:前者,汽车翻在公路左侧,是因为车辆行驶到右转弯处,驾驶人不打方向,任汽车直行因此偏离了公路;后者,农用车翻在公路右侧,是因为车辆行驶到右转弯处,驾驶人往右打方向过猛造成了车辆驶出路外。由此可见,在这两起事故发生时,驾驶人都处于头脑不清、反应迟钝的过度疲劳状态。
众所周知,疲劳驾驶,危害极大,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则规定的更为具体:“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而上述两起事故之所以发生,根源就在于驾驶人均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错误地坚持了疲劳开车。驾驶人疲劳过度,就会身体不适、头脑不清、判断力迟钝、手脚不灵,会对道路上千变万化的情况不能及时做出反应,甚至连公路走向也不能正确辨别。上面的两起交通事故,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驾驶人表现失常,出现了车辆没能正常进入转道,同时临危也没能采取有效措施的现象,从而最终铸成了惨祸。
愚者以鲜血换取教训,智者以教训避免鲜血。疲劳驾驶已成为当前严重威胁交通安全的不容忽视的杀手。夏季昼长夜短,炎热高温,是驾驶人疲劳驾驶的多发季节。驾驶人应时刻树立安全观念,始终绷紧“安全行车”这根弦,切实提高对疲劳驾驶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守交通法规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到:尽量减小行车前的劳动程度,保持良好的体质和精力;尽量避免夜间长途行车;午饭后休息30至45分钟,渡过人体午休状态,保证人体血液从大脑流向消化器官;经常保持驾驶室内空气清新,减少二氧化碳含量;做到劳逸结合,连续行车2—3小时后,驾驶员要选择一个安全的停车点下车休息,活动一下,不要因赶路而勉强行车,行车时也可以利用音乐或开窗通风来调节精神状态,以防疲劳驾驶。
总之,只有在认识疲劳驾驶危害性的基础上,才能够更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只要驾驶人心中装着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并落实到行动上,就会自觉抵制疲劳驾车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南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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