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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汽)因生产“名爵”轿车涉嫌商标侵权,被商标权利人告上北京市海淀法院。上周,在国内一家财经媒体上,一位叫做徐斌的浙江籍自然人向南汽发难,以涉嫌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名爵”商标涉嫌侵权成被告
在这份声明中,权利人徐斌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持有第3607584号‘名爵’注册商标专用权。
记者随后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商标网查询获得的信息显示,这名叫徐斌的浙江温岭籍自然人,其申请的第3607584号“名爵”商标是2003年6月25日申请的,专用权期限为2005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国际分类第12类,该商标商品/服务列表中明确写有“小型机动车”等产品。而在第12类商标下,南汽也进行了注册,但注册申请时间为2007年2月1日。此时徐斌的“名爵”商标已经生效。
徐斌在声明中起诉称,被告生产的名爵轿车,擅自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名爵”商标被突出地使用在汽车车身、车尾、网站、销售店面门头、店内装饰和产品宣传彩页上,其行为依法构成了商标侵权。
南汽:相信法院最终的判决
对此,南汽名爵一位负责人表示“有所耳闻”。不过他提出质疑说,徐斌作为一个自然人,本身不具备整车制造能力,而且该人注册的“名爵”商标三年来一直未使用,未进行与汽车生产制造相关的活动。不过,质疑归质疑。该负责人表示,徐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商标争端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具体情况“不便发表评论”。MG名爵汽车公关总监吕强在接受新快报采访时表示,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而南汽目前也在设法应对此事。
对南汽内部人士的质疑,记者采访了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黄昱开。他认为,商标法并无规定需要生产能力才能注册商标,本案的重点不是徐斌是否具有生产能力,而是徐斌本人是否为了使用该商标而进行注册,如果不是为了自身的使用,而是出于抢注或者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来注册该商标的,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可以搜集该方面的证据,来实现对该商标的撤消。但从徐斌申请注册成功“名爵”商标的时间上看,明显早于南汽集团,且在南汽申请注册时徐斌的商标已生效2年多。
而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可以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也就是即使三年不使用,也不一定需要撤消,可以责令改正,主要是看该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生命力或善意真实的使用意图, 立法撤消注册商标的意图是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商标资源。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徐斌注册的“名爵”商标于2006-09-04发生过转让,而提出撤消三年不使用是在2008-1-22。那么,关于商标的转让算不算是三年不使用呢?
黄昱开认为,实际上,商标的使用不会因为商标发生转让而发生改变。假如该商标3年没有使用,但是过程中却发生了多次转让,也应该算是3年不使用的一种,商标局可以限期改正,不一定需要撤消该商标。关于商标权利人因为主体的消亡三年以上的,通常会被认为是一种3年不使用的证据,但是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本身没有明确指出,商标的使用与不使用,不会因为主体资格的消亡而发生改变。在实际情况中,商标局对于主体资格消失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只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使用,还是以责其改正为主要思想,如无法提供证据,才会撤消该商标。但关于商标的使用证据,黄昱开也认为这是非常容易制造的。比如登一个小广告也算是证据,所以在众多撤消三年不使用的案例中,撤消确实是存在难度的。所以假如南汽以“权利人(徐斌)无生产能力”作为撤消的证据,是无法成立的。
2007年8月,南汽集团推出英伦经典名爵MG7、MG TF轿车,市场反应良好。2008年初,南汽集团与上汽合并,并于6月推出两厢MG3轿车。根据南京名爵(MG)汽车有限公司的网站介绍,名爵系列轿车一直是作为第一个由中国人主导的国际汽车品牌进行大力宣传的,此时因中文商标涉嫌侵权而被告上法院,对南汽名爵品牌的打造之路将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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