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民警不得给事故车主指定修理厂……即日起,西安交警再推15项人性化执法措施。
此次推出的15条人性化执法措施,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执法程序上对六种情形予以明确规范,二是视情节对于六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做出具体规定,三是对于西安市行政辖区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执法上做出明确要求。
办案民警不得指定修理厂
执法工作五要素——针对个别民警在执法中态度“生、硬、冷、横”,以及不告知当事人权利,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行为,支队要求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时要全面落实“执法工作五要素”,即: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先敬礼——告知违法行为——倾听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扣留驾照须在2小时内上交办公室——对于以往群众前往交管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时,因交警未完成手续移交或者未登录上网而无法处理的现象,支队规定,当班民警在工作过程中开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以及扣留的驾驶证、车辆,必须在下岗后2小时内上交至交通违法处理办公室。
强制扣车须告知当事人权利——采取扣留车辆强制措施的,必须通知当事人对车辆所载货物自行处理,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两联的背面分别加盖“请您自行处理车上货物、带走随车物品”等内容的告知专用章,告知当事人在强制凭证存档联加盖告知专用章处签名,注明时间。
外地车违法可不入电脑——外地人驾驶外地车辆在西安市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如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要求现场交纳罚款的,可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存档左下角空白处签下——“我申请当场交纳罚款”字样后,当场收缴罚款,并为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该违法行为不再录入电脑。
此外,所有交通事故损坏车辆,办案民警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自主修理车辆,并由当事人在告知书上签字,办案民警不得指定修理厂;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执法民警程序违法,一律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
六种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一是对于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民警指出后现场立即改正的,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二是对于违反机动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经纠正当事人立即驶离的,不罚款;
三是经查证,对于确实合理的客观原因,而造成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四是对机动车压线(未跨线)行驶而且情节轻微的只警告,不予罚款;对临时来西安办事的外地车辆,由于道路生疏而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只警告,不予罚款;
五是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如经民警查证其车辆确实已办理年检、购置交强险手续的,可以给驾驶人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先予以放行,暂不扣留车辆。经查验当事人带来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处50元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购置强制保险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六是对持续状态下的同一交通违法行为,只处罚一次。
另外,对于在西安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标准处罚。对于该办法未作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
16部投诉电话方便监督
据了解,此次15项人性化执法措施还充分考虑到了城市困难群体参与交通活动的具体情况,规定对于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法规的,视情节从轻处罚;对于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坚持优先通行、护送通行的原则,对其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纠违不罚款。
为了确保15项人性化执法措施的落实,西安市交管支队专门设立投诉电话,广大市民对民警执法有异议的可电话投诉,同时还可通过信函方式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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