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充分展示了它的法律威力和社会效应,但随着道路交通状况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一些与现实不适应的新情况以及亟需解决的新问题。
一、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相关配套法规相对滞后,新法威力削减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的法规是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应出台的配套法规却没有跟上,以至在实施中遭遇尴尬。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保险列入了法定内容,但具体实施办法尚未配套,导致保险部门搭车售险、提高保额、扩大投保范围现象较为突出;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目前尚无配套法规,导致部分交通肇事逃逸案或特困当事人的救助基金难以落实,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有的甚至将经济责任转嫁到了交警部门,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增加了困难。
(二)个别条款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实践中很难执行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条款,由于道路交通的复杂性,至于如何鉴别“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却没明确说明,很容易让一些交通违法当事人找到借口。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但过于笼统,致使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参与程度参差不齐,没有充分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交警部门唱“独角戏”现象比较普遍。
(三)交通违法行为过宽,执法行为的任意性加大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过宽的处罚幅度,导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的执法行为的任意性加大,由此产生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不公和腐败等现象比较突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虽对制定地方性实施办法留有空间,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以说是有天壤之别,往往会出现同一交通违法行为在不同的执法交警手中甚至在同一交警手中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四)收费网络鞭长莫及,“罚缴分离”带来诸多不便
由于道路线长面广,金融部门设置收费网络难以顾及方方面面,给罚缴分离造成了很大困难。一些交通违法当事人缴纳罚款需往返数百公里,难免会浪费人力、物力,加之一些交通违法当事人的自身素质因人而异,罚款缴纳行为难以统一规范,有时交警开出处罚决定书后,交通违法当事人往往以找不到银行或找到了没有上班为由搪塞开脱。
(五)交通违法处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较之以前的《条例》的处罚力度和数额都不同程度的增加和提高了,对一些交通违法当事人来讲,负担过重,有的甚至因为罚额已超过车价,车主干脆连车都不要了,拒不接受处罚。另一方面,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数量大,加之缺乏强制措施,有时根本就执行不下去,起不到警戒作用,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正确实施的对策探讨
(一)尽快出台、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扭转《道路交通安全法》孤军奋战的局面。一是立法部门和政府要适应中国国情和基层实际需要,在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作出科学调整,考虑地区和地域因素,加以区别对待,适当考虑人民群众承受能力,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一法律的认同和支持。二是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于笼统模糊的条款,在相关实施条例、规章中进行细化、量化。例如将《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条款进行细化分解,尽可能缩小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使执法交警在一条线上行使执法权,这既便于实际操作,又便于群众监督,从而降低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执法不严现象的出现。
(二)加大对执法交警的法律培训力度,提高执法素质。交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否被正确的贯彻实施下去,交警的执法素质将会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因此,要尽快通过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和开展自学,使他们能够在具体的执法行为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正确理解、合理运用,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合理。
(三)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制观念。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广泛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解决好交通参与者知法、守法的问题,增强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观念和能力。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紧密联系,形成合力,共同努力开展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浓厚的学习贯彻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氛围,使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长期性,做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四)规范交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交通管理效能。要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力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贯彻落实好“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动”的新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相关职责,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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