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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电子眼位置新规 车主叫好路人担心

  ●公安部拟出台新规

  ●公布电子眼位置一项引发市民争议

  近日,公安部在网上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下文统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据悉,原《规定》自2004年发布实施,此次修订对电子眼、滞纳金上限、酒后验血检查等热点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和调整,并首次规定了滞纳金的上限。

  涉及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电子眼拍违法25日内须提供查询等众多利于驾驶者的修订内容,得到了车主和市民拍手叫好。但对于电子眼位置要向社会公布一项,却引发市民和专家广泛反对,形成了车主叫好行人极力反对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焦点:公布电子眼引发争议

  记者采访获悉,对于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记录在25个工作日内须提供查询、呼吸测试达醉酒才可验血等新修订的规定,市民和车主表现出一致叫好的看法。

  但对于电子眼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一项,却形成了绝大多数车主支持和行人、交警人员和专家极力反对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记者针对众多车主的随机采访发现,超过九成的车主对公布电子眼位置拍手叫好,只有个别刚进入车主行列的市民认为不应该公示电子眼。在车主普遍叫好的时候,也引起了很多行人、交警人员和专家的众多质疑。

  新规拟作出三项重要修订

  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另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吸测试达醉酒才可验血

  同时,《规定》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电子眼位置要向社会公布

  此次修改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此外,电子眼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

  车主:

  有利于杜绝莫名其妙的罚单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

  对于电子眼向社会公布这一重大修改,众多车主拍手叫好。“有很多罚单来得莫名其妙,这也导致了用车成本大幅度增加。”车主杜先生认为,“当前执法部门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的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了很多被罚款车主的不满。公示电子眼有利于杜绝执法者超出权限或者在模糊地带进行罚款,有利于规范执法程序。”

  在黄金周期间购买汽车的小蔡属于极少数反对派车主中的一个,他告诉记者,以前没购车的时候,经常在过没有设置摄像头的十字路口时,对横冲直撞不按灯行驶的车辆感到气愤。

  “自己买车后,曾在路口交通灯由黄转红停车时,差点遭遇后车追尾。当时只听到后车车轮发出刺耳的摩擦声。吓得我赶忙下车,发现后车离自己新车仅10厘米的距离。后面的司机竟然在嘟囔,‘都没摄像头,你干吗急刹车?’”

  路人:

  过马路将缺少安全感

  记者在季华路和佛山大道以及绿景路与岭南大道交界的路口对部分行人进行随机调查发现,所有受访的路人认为不应该公示电子眼,这对过马路的行人造成安全威胁。

  家住澜石的李伯告诉记者,佛山不少十字路口绿灯时间很短,机动车右转弯受限制的道路很少,加上不少地方仍没有摄像头,公示摄像头后,会导致冲灯现象泛滥,让行人缺乏应有的安全感。

  目前,使用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电子眼的目的是为了市民出行安全,不能因为违法而被罚款者提出异议,而失去原来的初衷。

  交警:

  恐助长交通违法

  “公布电子眼地点后,一些司机很可能会在有电子眼的地方遵守交通法规,没有的地方肆意违法。”有不愿具名的公安人员坦言,“公布位置后,电子眼将很难起到震慑作用,一个电子眼只能在其‘视线’范围内工作。但当前电子眼并不多,不能真正起到对交通违法的监督作用。”

  佛山某交警支队另一执勤民警告诉记者,由于部分司机熟悉当前的摄影头布局,在变灯时候随意冲灯的现象比较常见,这也是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原因。

  专家:

  车主安全意识薄弱

  专家指出,全民皆驾驶员已成为大势所趋,电子眼向社会公布将助长全社会的道路交通违法的现象。

  此外,内地车主驾龄呈现出相对比较短的共同特点,他们往往对交通危害的认识不深,同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还没有很好的形成。如果公安部门为规范执法程序,而向社会公布当前电子眼的位置,对交通违法的监管而言,无疑是得不偿失。专家建议,政府当务之急应该加大力度深入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小贴士

  目前,公安部正通过互联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

 

  

(责任编辑:刘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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