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肇事方付给“奔驰”2万元车辆贬值费
2007年8月,家住寺儿沟附近的吴小姐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停在小区自家楼前,同一小区的李先生倒车时,造成吴小姐爱车尾部受损。经大连市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认定,李先生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小姐将自己奔驰轿车开到中南路奔驰轿车“4S”维修店修理,经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车辆修复费用为25447元。车辆修复后,吴小姐发现爱车修复部位的色差非常明显,便向李先生提出汽车贬值赔付,遭到拒绝。
今年5月,吴小姐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将李先生起诉到中山区人民法院,除要求李先生赔偿自己的修车费25661元外,还要求李先生承担贬值损失2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存在贬值损失。吴小姐认为,轿车购买时花了100多万元,加之使用时间不长,虽然经修复,但在修复过程中改变了车辆的整体美观,安全性能亦有下降,必然存在整体性贬值。而李先生则认为,吴小姐的轿车不存在贬值问题。为确定吴小姐的轿车贬值价值,法院委托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吴小姐的爱车贬值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由于李先生不承认贬值损失,拒绝签字,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向法院发函,退回了法院的鉴定委托。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小姐的25447元车辆修复费用,因有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加以证明,属于合理范畴,李先生应当承担;吴小姐主张的2万元车辆贬值损失,吴小姐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但李先生拒绝鉴定,应当承担鉴定无法进行的相关责任。
12月9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先生赔偿吴小姐车辆修理费25447元,车辆贬值费20000元,并承担车辆修理鉴定费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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