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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国严格控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 林红梅)根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我国严格控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特别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要在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严格限定公路收费年限,杜绝通过转让随意延长收费年限的行为。

  这是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18日在中国政府网进行访谈时作出的表示。

  徐文兴介绍说,10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

  对项目本身,需要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和规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不允许转让。

  《办法》明确了四类禁止转让行为:一是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二是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三是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四是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在转、受让主体行为方面,国家也作出了限制。徐文兴介绍,转让方应当依法拥有符合转让条件的收费公路项目,且就转让事宜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受让方应当是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徐文兴说,转让期限已满的收费公路,须保证相关设施良好并由国家无偿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同时给予受让方补偿。

  徐文兴表示,《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都明确规定,二级公路的收费权不得转让。因此,正在酝酿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实施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责任编辑: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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