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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能用来修路?收费权能自主转让?

  去年8月23日,笔者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指出,最近6年,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而从北京市审计局对京石高速收费情况的审计结果来看,养路费征收与高速公路收费实是一母同胞的问题,必须相提并论。

  北京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反映,京石高速公路工程于1986年4月开工,共分四期建设。

1986年至1992年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分四次共批复京石高速公路一至四期工程总投资5.4亿元,资金来源主要为养路费。1987年11月一期工程建成并正式开始收取通行费;1993年11月京石高速公路全线建成投入使用。

  上述信息告诉我们,京石高速主要是由养路费修建的。既然京石高速主要是由北京车主缴纳的养路费修建的,我们就有理由追问,用车主缴纳的养路费修建的公路向车主收取通行费是否合理?实际上,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对此已经明确规定,“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征收车辆通行费”。也就是说,京石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不仅不合理,也违背了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规定。

  问题还不止于此。京石高速公路的修建使用了养路费,而从我们前文所引用的《规定》看,养路费用于投资修建公路,也是被有关部门默许的。然而,根据原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于1987年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公路养路费是国家规定由有车单位和个人向公路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公路养护的改善的事业费”,“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养路费使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坐支和平调”,以及交通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1991年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的规定,养路费显然是不能用于修建公路的。

  而实际上,养路费还不仅仅被用于修建公路。据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公司(即经营京石高速等7条收费公路的“首发公司”)通过《中国证券报》于2007年7月4日披露的《2007年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公司公司债募集说明书》提供的信息,“北京市财政局决定,自2001年起连续30年将北京市每年养路费收入中扣除水利基金和应拨付北京市公联公司款项后剩余部分的30%拨付给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公司”——在这里,养路费俨然已经成了一家公司旱涝保收的盈利来源了!

  在此,我们不得不追问有关部门:养路费到底是用来干什么的?!养路费的使用以什么规定为准?

  北京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还反映,1999年12月经北京市政府同意,将京石高速公路经营权授予首发公司,经营期限30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上面的审计信息,让人感到困惑:政府转让和授予首发公司的京石高速公路收费权,来源于什么?政府有权转让这样一种收费权吗?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政府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唯一的目的,就是管理公共事务,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政府不应该有属于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这意味着政府没有任何可以用于与他人进行交易的标的物!如果人民有使用公路的需要,向人民征了税的政府就有责任修建和养护公路,以供人民使用。用向人民收取的税收或者其他费用建设公路,却转而向人民收取费用,甚至将收取费用作为一种权益,进行经营、予以转让,明显有悖法理,有违正义!

  此前,《新京报》曾报道说,1992年,在房山区人大代表的抗争下,北京市政府和房山区政府曾经达成妥协:每年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里拿出500万元给房山区政府。在这里,京石高速公路的收费问题似乎被当成了北京市政府和房山区政府两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均衡问题,而广大车主则成了“唐僧肉”。

  车主是不幸的:买了车差不多就成了“人质”,养路费不得不缴,否则万一被查,扣了车还加罚天价滞纳金;行车过路过桥不能插翅而飞,通行费也不得不缴!呜呼,养路费!呜呼,高速公路通行费!呜呼,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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