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朱建军)“长期以来,交通征稽执法的主要依据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各省区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虽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法律效力层次低,而且在许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
哈琼代表说,交通征稽执法是各级交通征稽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长期以来,交通征稽执法的主要依据是十多年前颁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辅之以地方各级交通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哈琼代表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规定的交通征稽执法行为,虽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法律效力层次低,而且在许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有的条款还与上位法不一致。现行的各省、区、市养路费征收标准、费率、规定也不尽一致,缺少一部统领、指导各级交通征稽部门的基本法。
“当时制定的法规、规章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经过十几年的运行,许多条款早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征稽工作发展的要求。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的颁布实施。”哈琼代表说,目前交通征稽执法在法律依据方面所存在的不足日益显现出来,成为制约交通征稽工作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法规,以便统一各省交通征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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