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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 欠养路费车停用

  欠缴养路费六个月,您的爱车将可能面临暂扣、封存登记等多种控制措施。《北京市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对于“赖账”车主,暂扣车辆将不再是唯一处罚方式,草案修改稿规定,欠养路费半年,相关机构有权暂停车辆使用。

  一审草案中曾规定对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套用或者伪造机动车牌照、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欠缴养路费6个月以上四类行为,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暂扣违法车辆,并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养路费及滞纳金。草案修改稿将处罚方式由暂扣车辆改为了暂停违法机动车辆使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暂停既可以是暂扣车辆,也可以是暂时封存车辆,暂扣将不再是唯一的处罚手段。被暂停使用的违法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在违法行为改正前,车辆仍由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暂为处置。

  为了规范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的行政行为,保障被处罚车辆车主的合法权益,草案新增了针对“暂停车辆使用”的程序性规定,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暂停违法车辆使用时,应该向当事人出具凭证,并作出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车主履行处理决定的,征稽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其车辆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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