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武义司机李强遭遇爆胎后状告汽车生产厂家事件,在今年10月10 日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的发起召开了全国新闻发布会,包括中央电视台、中国法制日报、新华社、中新社等几十家媒体争相采访。在会上律师曾公布西湖区人民法院将于今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该案的消息。
民事起诉内容摘取:2008年7月31日,原告驾驶员李强行驶在浙江省武义县白溪明招小学地段时,车辆轮胎突然爆裂,致使驾驶员无法控制车辆撞上路边房屋,造成车辆严重损毁、东升东路10号房屋及物品财损的交通事故。这一事故的起因是车辆轮胎突然爆裂,不仅造成车辆严重损毁和他人财产损失,也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至今坐车仍惴惴不安。被告一是该车的生产厂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应对车辆在正常行驶下轮胎爆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是该车的销售商,依法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链接:相关标准汽车厂家至今未把轮胎列入整车安全技术标准,因此轮胎爆炸汽车厂家不承担安全责任;轮胎厂只要在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以内轮胎厂也可以不承担责任。在保险制度上车险中是不包含轮胎的,事发后保险公司也不买轮胎的单。
据律师介绍,该案目前遭遇停滞最主要的原因是法院正处于取证的工作流程中,包括对爆胎轮胎的质量进行检测。那么取证结果对本案将意味着什么呢?对“全国爆胎维权第一人”李强先生而言又意味着什么呢?李强表示“之所以要状告汽车生产厂家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改变中国一直以来对于爆胎事故安全的责任认定,为所有经历过爆胎和未来将经历爆胎的司机们讨一个爆胎安全责任认定的说法。消费者购买的是一部整车,而不是一个轮胎或其他零部件。检测结果如何不会改变状告的初衷,即使检测出来汽车轮胎不存在质量问题,还是会继续告下去”。为什么厂家生产的汽车对于轮胎爆裂后的安全问题没有加以保障?从李强的话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虽然这是一个以汽车轮胎爆胎引发的案件,但是李强想要的答案是汽车生产厂家在出售一件商品后是否应该为它的安全责任负责?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长期以来困扰着爆胎司机。回到“爆胎第一案”,如检测表明轮胎存在质量问题那结果不言自明,但假如轮胎质量本身在标准之内那么爆胎责任是否又会回到“司机操作不当引发爆胎,司机本人负全责”的怪圈而司机还将继续为自然爆胎承担责任的宿命呢?
据了解,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完全是出于公益和正义的立场免费为李强做法律援助和代理,主办律师戴和平表示,该案关系到的是能否解决一个长期困扰广大司机权益的大问题,伸张正义是律师的天职,他相信法律是为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而发展和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