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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C牌照车辆道路通行费减半 减少拥堵

  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就本市继续征收车辆通行费问题专门向国家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综合考虑本市现阶段建设财力、还贷机制等各方面因素,目前继续保留征收车辆通行费,并维持现有的征收办法。

  早报讯 2009年1月1日,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实施。近日,不少群众希望进一步了解上海市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有关情况。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有关负责人。

  本市车辆通行费是何时开征的,请详细介绍一下征收的依据和有关办法。

  答:本市于1993年开征了车辆通行费,这项收费主要是用于偿还新建和改建越江隧道、桥梁、高架道路,以及高等级公路的贷款。之后,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于2001年修订并正式颁布了《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本市依法设立并征收车辆通行费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本市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有一个变化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3年至2000年),分别在进出上海的道口,以及南浦、杨浦、徐浦大桥和延安路隧道等越江桥隧设施上设卡收费;第二阶段(2000年至今),随着越江桥隧增多以及骨干道路网络结构的形成,继续采取设卡收费显然会增加交通拥堵、降低整个城市运行效率。经慎重研究后,全市取消了黄浦江越江桥隧等设卡收费,对本市车辆统一由市、区县两级征稽部门负责征收,对外省市车辆在进出上海的道口收费。征收方式的这一改变,大大方便了车辆通行,明显减少了交通拥堵。据统计,越江桥隧取消设卡收费后,最高车流量是取消前的3倍。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土地和降低收费的管理成本。实践证明,现行的征收方式是合理有效的,是符合上海特大城市实际的,社会效果是好的。

  在这次实施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过程中,本市坚决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同时,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就本市继续征收车辆通行费问题专门向国家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车辆通行费不在这次全国统一取消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之中。综合考虑本市现阶段建设财力、还贷机制等各方面因素,目前继续保留征收车辆通行费,并维持现有的征收办法。据了解,国内部分省市经批准也继续征收车辆通行费。

  看来上海征收车辆通行费是合理合法的,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情况和使用范围。

  答:1993年本市开征车辆通行费以来,收费标准曾于1996年、2000年调整过两次。到目前为止,累计收入约274亿元,其中2007年收入34亿元、2008年收入35亿元左右。支出按规定全部用于新建和改建越江隧道、桥梁、高架道路,以及高等级公路的还贷。这些项目中,不仅包括中心城区的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卢浦大桥、大连路隧道、复兴路隧道、翔殷路隧道、上中路隧道等越江桥隧,延安路高架、南北高架、逸仙路高架等城市快速道路,还包括郊区的徐浦大桥、外环隧道和外环线、沪太公路、沪青平公路、陈海公路、蕰川公路、浦星公路等一批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这些项目还贷期一般是在20-25年,收支情况定期接受审计监督。目前在建的人民路隧道、军工路隧道、新建路隧道、西藏路隧道、龙耀路隧道、打浦路隧道复线、长江西路隧道和郊区的闵浦大桥、闵浦二桥、松浦三桥等越江设施及林海公路等,在统筹资金时都进行了举债建设,建成后也将纳入车辆通行费的还贷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近十多年来,本市开展了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批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相继建成,有力地改善了本市交通出行环境,提升了城市综合功能,推动了上海“四个中心”建设。除机场、港口和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外,本市在桥隧、公路等市政道路建设方面,“十五”期间已完成投资940亿元,“十一五”期间预计完成2000亿元,其中约80%由市区两级政府财力安排和政府性投资公司举债建设,约20%靠利用社会资金投入建设。无论是举债建设还是吸引社会投资参与,都需要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还贷机制。

  由此可见,征收车辆通行费专项安排用于逐年还贷,对于加快本市越江桥隧、高等级公路等建设,大力改善城乡一体化交通基础设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部分郊区沪C牌照车主对现行的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有些不同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考虑解决这个问题。

  答:根据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已形成网络化布局的实际情况,从方便车辆通行、减少交通拥堵和提高城市运行效率考虑,目前不可能再回到一桥、一隧、一路设卡收费的方式,现行的收费办法是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统筹的,也是切实可行的。有关收费办法可以逐步加以完善,考虑到本市郊区沪C牌照车辆虽然能行驶贷款建设的高等级公路及郊区公路越江设施,但有不能进入外环线的限制,市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降低沪C牌照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减半收取。

  网上有人反映,部分公车的通行费是免收的,通行费征稽人员的私车也可以不交费。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答:按有关规定,除消防车、救护车、防疫车、防汛指挥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外,所有车辆都必须缴纳车辆通行费。无论是公车还是私车,均应一视同仁,不允许搞特殊。市有关部门要求各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收费公示等各项要求,严格依法征收,接受社会监督。

  本市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情况正常。各地面公路、高速公路收费道口征缴秩序良好,本市部分车主主动到市和区县征稽部门缴费。据统计,2009年1月1日至8日,共征收1.79亿元。

(责任编辑:王雅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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