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地方法规出台
建国以来山东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着眼于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综合治理、车辆管理、机动车驾驶人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等源头问题,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体现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性化;增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等方面特色鲜明,引起山东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部《办法》在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
将“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办法》的一大特色。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同时也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条);细化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整个交通安全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第五条);重申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安全检查、加强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载和处理交通事故,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安全教育,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管理职责(第六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第七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报废回收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和报废车辆的登记制度(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确立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完好以保证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交通事故伤员(第六十一条)。
人性化规定
办法在坚持严格依法管理的同时,注重体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思想,通过正确引导驾驶人安全驾驶,实行驾驶人安全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快捷地办理车驾管业务,为老人、儿童、孕妇、盲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方便,让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等措施,使“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贯穿本办法的始终。
提倡开一年车后才能上高速(第二十条)。“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我们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后再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省交警总队相关人士介绍。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公开(第二十三条)。从2009年3月1日起,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安全信息,包括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将全部公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将为单位和个人查询信息提供便利。
自行车不实行登记(第二十四条)。《办法》实施以后,市民购买自行车将不用进行登记了。但是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照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建立台账,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针对目前存在的自行车、三轮车私自加装动力的现象,《办法》 做出明确规定: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不得改装动力装置。市民驾驶非机动车也有规则。不得在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三人以上并排骑行;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坐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增设交通标志提前公告。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第三十四条)。增设或者调换限制速度、禁止直行、禁止转弯和禁止鸣喇叭等禁令性交通标志、标线时,应当在实施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广泛进行宣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审批部门应当事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第四十一条)。
关爱弱势群体。规定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在盲道与路口连接处,应当设置无障碍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毁盲道、人行道及其设施(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第五十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和处境,确定了先行赔偿原则(第六十五条)
交通违法可随车检处理。规定当事人交通违法后未收到处理通知的,可以待机动车检验时一并处理(第七十八条)。
增强可操作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为地方立法预留了立法空间。根据这一授权,该办法结合山东省实际对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重新检验、双燃料机动车管理、新能源机动车管理、校车管理、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重点驾驶人预防教育制度、道路交通设施的合理设置、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以及交通事故处理和赔偿责任划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增强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
新能源车将有身份。把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纳入登记管理(第九条)。根据相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时速低于20公里的电动车按非机动车挂牌管理,高于20公里并符合标准的,按机动车挂牌管理。按非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车争取在2009年3月1日前挂牌。时速高于20公里的电动车称为电动摩托,将由省政府出台更为详细的目录。使用新型能源的电动汽车早已出现在济南,目前山东省各种新能源机动车的保有量已经有200多万辆。根据办法规定,只要是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各类新能源车辆都可以实行登记管理,但具体的登记则需要省政府制定详细的办法。
行驶记录仪要有定位功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路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的基础上,从车辆使用用途的角度出发,增加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要求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等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当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第十一条)。
校车管理细化。明确了校车的基本要求,并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保障学生出行的安全(第十四条)。对校车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做出严格规定,要求必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未满十二分和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第二十一条)。
“三同时”原则。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在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设置了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第三十三条)。明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施划,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第三十八条)。
事故处理规定。明确了交通警察、事故清障单位处理事故现场的职责,同时规定了事故当事人的配合义务(第六十条)。规定了医疗、急救机构在事故处理中的职责(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收费站、渡口等单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过往车辆信息,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躲避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时如何处理的问题(第六十四条)。细化了事故赔偿责任,尤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明确了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交通事故认定时限可以中止的问题(第六十七条)。明确了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时,如何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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