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有媒体关于北京今年将深入研究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并已基本确定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的报道,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昨天表示,为保障空气质量,建设宜居城市,北京在2006年提出了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的计划,但这项政策一直在研究之中,具体出台的日期和征收方法并未确定。
鉴于金融危机对经济运行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刺激和恢复经济,政府出台政策措施需有利于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在此形势下,北京市不急于将酝酿多时的征收机动车排污费计划付诸实施,而是决定对这项政策继续研究,体现了一种统筹兼顾的原则和慎重务实的态度。的确,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征收机动车排污费都仍然需要认真研究,谨慎从事。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根据这个《条例》制定、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也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上述《条例》和《办法》中规定的排污者都只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果对所有机动车车主都征收排污费,无异于扩大了征收对象。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对机动车、飞机、船舶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故此,如果要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能否解决法律法规上的“障碍”,将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实际问题。
据介绍,关于机动车排污费的研究认为,机动车排污费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两大因素,其一是机动车排量大小,其二是尾气排放标准高低,即国I、国II、国III、国IV标准等。从第一个因素看,机动车的排量大小直接决定了机动车耗油量的大小,排量越大,耗油越多,排出的废气越多,需交纳排污费越高,排污费高低与机动车用油多少直接挂钩。现在,国家已经出台燃油税改革措施,何不按照“费改税”的趋势,将机动车排污费中的这一部分并入燃油税呢?国家推行燃油税费改革,既有以燃油税取代养路费等收费,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公平社会负担的目的,也有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发挥税收杠杆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目的。既然机动车排污费和燃油税的征收目的和约束条件均有相同之处,将前者并入后者,在技术上是不成问题的。
从尾气排放标准高低的因素看,国I、国II、国III、国IV标准都是国家强制的尾气排放标准,国家和地方政府围绕这个因素做文章,应当主要通过逐步提高标准,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定期年检等环节上严格把关,以严格的监管、检测手段,给机动车厂商和车主施加压力,推动和加快低排放标准车辆的更新淘汰。这方面的工作,并不是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所能取代的,甚至也不是征收排污费所能缓解的,不要指望征收排污费能对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起到多大作用,这不是征收费用最适合发挥作用的领域。北京市环保局表示,今年北京将主要以加快“黄标车”的更新淘汰为手段,大力推进机动车减排工作,这表明,对于通过行政管制手段(而非税费杠杆)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推进治污减排,政府的责任意识更加明确了,感受到的压力也更沉重了。
从1998年到2003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现为国家环境保护部)曾安排杭州、郑州、吉林三个城市进行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政策试点。试点结束后,该项政策没有继续执行,也没有在更大范围内推广。这一方面是因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法律法规出现了“障碍”,另一方面,也说明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的条件并不成熟,尚有一些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
相较其他城市,北京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在适当的时候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或许并无不可,目前则需要认真研究,综合考虑,从长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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