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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频道 > 专题 > 媒体专区之汽车与安全

详细解读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的基本法理

  三、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法理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确定了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或多种违法、过错行为;如何评判这些违法、过错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建立起“险情+避让”二元事故责任认定理论,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取决于一系列基本法理。

  被允许的危险理论

  道路高速运输工具的出现,必然使危险行为增多。驾驶机动车作为具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必要性。因此,即使这种行为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也应当被允许,这就是被允许的危险。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为所必需的法律规范,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也应认为是合法的,这就是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决定被允许的危险行为范围的基准,就是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而社会相当性的具体化,就是没有违反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义务,其目的是把注意义务的内容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危险分配理论

  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并没有使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有所减轻或消除。只不过是将原先由危险作业人员承担的注意义务分解了,并将其分配给不同的主体,这就产生了危险分配理论。危险分配理论要求在从事危险作业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危险作业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的义务。在危险分配时,如果加害人注意义务的范围较广,那么,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就较小,总之双方的注意义务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基本原则是:谁应当分担的注意义务越多,谁的交通事故责任就越大。

  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在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其理论渊源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而确认的危险分配理论,或者说,信赖原则是与被允许的危险、危险分配原则互为表里的。

  信赖原则最先与处理交通事故有关,根据传统过失理论的观点,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就有注意义务,只要认识到危害结果就应该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在交通运输中,作为业务上有特定要求的汽车驾驶员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事故发生一般都有预见可能,而且也有安全驾驶、注意各种交通元素、避免事故发生的义务。这样,驾驶员在驾驶时必须时刻瞻前顾后,提心吊胆,否则发生了事故其过失责任在所难免。这样过严的要求,虽然充分保障了行人的安全,但同时也使汽车丧失了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性能。为改变此种状况,信赖原则被引进。根据信赖原则,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在遵守交通行为规则而实施其行为时,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就可以信赖其他有关人员也会遵守交通行为规则。如果其他人不遵守交通行为规则造成了事故,遵守交通行为规则的行为人就不承担责任。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各方当事人都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各方对道路交通法律注意义务的轻重,分配交通事故责任。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目的,是通过增加优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来促使交通参与者切实履行结果回避义务,减少交通事故。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特有原则,是现代法治抑强扶弱基本精神的体现。

  四、“险情+避让”二元事故责任认定理论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基于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法理,比较倾向于“险情+避让”二元事故责任认定理论,来解决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简言之,交通事故的发生取决于致险方所制造的“险情”与避让方对险情的“避让”,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同时考虑“险情”与“避让”二个因素。

  如果致险方所制造的“险情”没有给避让方留有必要的避让时间与避让空间,事故就必然发生,致险方就应当承担主要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如果致险方所制造的“险情”已经给避让方留有必要的避让时间与避让空间,由于避让方的过错没有有效避让,事故也必然发生,此时不排除视避让方过错情节承担主要责任的可能性。

  交通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

  交通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可以概括为“四点一线”,“四点”即交通事故发生于交通元素运行轨迹的交叉点、交织点、交合点、交突(凸)点,统称为“交汇点”。“一线”即交通事故发生于车辆的非正常行驶。首先应当区分“驾驶”与“行驶”。“驾驶”是指操纵车辆的行为,可以分为合法驾驶和非法驾驶。“行驶”是指车辆的通行状态,合法驾驶和非法驾驶都可以致使车辆的通行状态处于符合法定通行规则或者不符合法定通行规则。因为合法驾驶和非法驾驶涉及的是驾驶规范而非行驶规范,一个有驾驶技术与驾驶经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可能因为违法驾驶证被吊销,驾驶证被吊销后继续驾驶机动车属于非法驾驶,但其所驾车辆的通行状态完全可以符合法定通行规则。所以本文所称“非正常行驶”不是指的不符合法定通行规则,而是不符合一般的通行状态,例如突然变向、曲折行驶、驶出路外等。

  双方车辆(车辆与行人)运行轨迹的交会状态可以分为:同向交会、对向交会、异向交会、静态交会。同向交会、对向交会产生交合点。异向交会产生交叉点、交织点,双方车辆(车辆与行人)从不同方向驶向不同方向产生交叉点,双方车辆从不同方向驶向相同方向产生交织点。静态交会,即行驶车辆与静态车辆或物体交会产生交突点;同向交会、对向交会、异向交会与车辆与超长(宽、高)物接触产生交凸点。己方车辆非正常行驶产生单方事故。

  交会点并不是一个物理点,而是一个区域。交会点与接触点并不是同一概念。利用接触点可以判断出交会点,在接触点无法勘查的情形下,利用车辆行驶轨迹与散落物等证据往往可以判断出交会点。交会点的确认对判断事故原因有很大作用。

  致险行为与避让行为

  交会点查明后,可以将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区分为致险行为与避让行为。没有致险行为就没有避让行为,双方事故的发生,不可能没有致险行为,但可能没有避让行为。查明事故中的致险行为,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不同的致险行为产生不同的事故形态,不同的事故形态产生于不同的致险行为。

  交叉点、交织点产生于不让行、违法拐弯、掉头、并线等致险行为。交合点产生于违法闯禁行(单行)线、逆行、倒车、跟车距离过近等致险行为。交突点产生于违法停车、施工堆物、架空设施等致险行为。交凸点产生于违法停车、开关车门等致险行为。

  仅有致险行为还不足以必然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致险行为没有给对方留有必要的避让时间或空间,或者避让方避让失败(不能),交通事故就必然发生。

  致险行为与避险行为的类型化

  致险行为是否给对方留有必要的避让时间或空间,以及致险行为发生的具体环境条件,涉及到致险行为形态特征,根据致险行为形态特征可以将致险行为进行类型化:

  1.静态隐蔽状——静止且不易发现状态,对方难以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避免;

  2.静态明显状——静止且易于发现状态,对方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避免;

  3.动态稳定状——明显且稳定的运动状态,给对方留有必要的避让时间或空间,可以采取措施避免;

  4.动态突显状——突然出现的运动状态,对方不易避让。

  根据避让行为形态特征可以将避让行为进行类型化

  1.错误措施——已尽客观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2.判断错误——已尽客观注意义务,错误判断险情,无法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3.未注意观察——未尽客观注意义务,无法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4.避让不能——先行不安全的驾驶行为导致不能有效避让。

  先行不安全的驾驶行为是指驾驶机件不合格、超载车辆,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5.根据不同的致险行为与不同的避让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即可参照表1《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表》,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所列责任为致险方责任)。

  五、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确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再根据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分析事故成因,根据事故成因确定当事人责任。《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据此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称之为“认定的责任”。因此,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就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力基础上的 “险情+避让”理论。

  参考文献:

  《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则》郑上勇《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1 期总第105 期

  《论交通事故的“险情+避让”二元事故认定模式》顾方平

  

(责任编辑: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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