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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部门:实施“互碰自赔”需满足4条件

  新华网杭州2月10日电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自2月1日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后,出现了一些车主由于不熟悉办法,未能严格按照“互碰自赔”办法要求处理交通事故,导致理赔中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为此,浙江保监局提醒广大车主,实施“互碰自赔”需满足四大条件:

  一是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且未到期。

如发现对方没有交强险或保险有效期已经超过,须立即向交警部门报案。

  二是只涉及车辆损伤。如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应严格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三是各方应由交警认定或经自行协商确定均有责任。“全责、无责”的事故应按照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程序处理,单车事故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四是各方车损金额均在2000元的赔付范围以内。当然在某些地区,如浙江省(不含宁波地区),超过2000元限额的事故,只要各方车辆均由浙江保险公司(不含宁波)承保、经交警认定为同等责任、商业保险能够支付损失的,也可在保险公司引导下,参照“互碰自赔”程序索赔。

  

(责任编辑:王雅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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