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停车场只负责停放车辆,车辆遗失、损坏概不负责。昨日,记者在沙坪坝陈家湾鑫源大厦停车场就发现了这个相当雷人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悬挂数年
“本停车场只负责停放车辆,车辆遗失、损坏停车场均不负责。
工商勒令立即拆除
沙区工商分局合同科周科长表示,该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因经营者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导致车辆丢失、损害的,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消费者缴费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就已经与停车场经营者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对于停车场内停放的所有车辆以及车内的财物,若消费者在停放车辆时将其交付给了停车场管理人员,或将车内放置财物的情况明确告知管理人员,此时,车内财物符合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即成立”的法律规定,即消费者就车辆及车内财物与停车场经营者达成了保管合同。若停车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车内财物丢失的,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管辖该停车场的双巷子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霸王条款进行了拆除,并向该停车场下发了行政整改建议书。本版稿件均由记者姜涛实习生张芮绮采写
沙坪坝区工商局列举7条新霸王条款
昨日,记者从沙坪坝区工商分局获悉,从3月初以来,该局对辖区内的商场、超市、餐馆、停车场、洗染店等场所内的告示声明进行了集中检查,共查出有不平等店堂告示类合同条款的企业59户,收集霸王条款11条,其中7条从未向社会公布。1.最低消费50元,不足50元按50元收取2.菜一旦上桌,谢绝退换;3.小心地滑,后果自负;4.烟、酒一经售出,不可退换;5.逾期30天不取,每天加收1元保护费;6.贵重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7.偷包者罚款1000元,决不轻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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