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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交通违法应予刑事制裁

  一个是18岁的广州姑娘,一个是25岁的杭州小伙,两个年轻的生命都因为别人的错误戛然而止,一个魂断公交站台,一个殒命斑马线。广州的聂晶晶和杭州的谭卓被撞身亡两起车祸都迅速成为社会焦点,特别是后一起,因为是肇事司机在城市街道“飙车”引起而更受舆论的关注。

网民们正在以各种形式质疑杭州警方“肇事车辆时速70码”一说。但是,肇事车辆当时速度究竟是70码还是120码,现在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我希望这两起典型案例能促进我们对交通安全法进行修订,在一定条件下,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对严重交通违法者实施刑事量刑。

  其实不止是最近,一直以来,每天翻开报纸几乎都能看到各种重大交通事故的报道,近期不过是这些案例更加典型,更加有“新闻性”而已。在这些严重的交通事故里,几乎总有严重的交通违法相伴发生,比如严重超速,比如酒后驾驶,比如越线超车。在我准备写这则言论的时候,打开报纸,又是一起血淋淋的案例:酒后驾驶的宝马把按章行驶的出租车撞飞。注意——“元凶”又是“酒后”!4月29日至5月7日短短9天时间,广州已经连续发生3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惨烈车祸,造成5死8伤!

  醉酒驾驶的个案为什么在不断查处的情况下依然这么多?个人认为目前的处罚力度没有足够的威慑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目前对酒后驾驶的处罚是: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照,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则是: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照,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这样的处罚,对一般人来说有一定的威慑,但是对于一些老板、特权阶层,或者自认为神通广大的人来说,太“小菜一碟”了。因为驾照被扣了可以“捞回来”,500元的罚款?不就是少喝一瓶酒吗?

  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不应仅限于肇事后的处罚,还应在于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足够的威慑力,从而杜绝此类行为。如果醉酒驾驶最高不是只罚2000元,而是2万元,同时不只是拘留15天,而是可以判个3年5年徒刑,酒后驾驶肯定会大大减少。

  像杭州富家子弟那种在城市街道飙车的行为,其危害程度不亚于醉酒驾驶,如果我们仅仅以普通“超速违章”来处罚,我相信,这种行为不会绝迹。而如果对此类行为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实施刑事制裁——不论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则会是另一番情形。

  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第一已经多年,我想除了我们的交通状况的确更加复杂之外,我们的交通肇事成本太低也是一大原因。也是前不久,几个据说也是中国的富家子弟在瑞士超速飙车,6个人一共被罚21.89万瑞士法郎,合人民币131万多元。要知道他们一没有肇事,二也不是在城市街道,而是在高速公路上。但苏黎世霍尔根区法院做出高额判罚的依据是:这6人的超速行为完全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件。注意——是“有可能”。

  不知道这6个富家子弟家中有多富,但是我可以肯定,他们以后在瑞士应该不太敢再超速了。

  反观国内,交通违法和肇事成本之低,已经让违法分子开始钻空子了。前些年广州白云区不是发生了一起以交通肇事手法谋杀生意合伙人的案件吗?最近山东聊城警方也侦破了一起意图制造交通意外谋杀妻子的案件。

  车子只会一天比一天多,为了不让所有人在马路上都战战兢兢,我们的交通安全法是时候修改一下了。我们在为聂晶晶和谭卓哀痛、惋惜的时候,更应多想一下如何避免更多的人成为聂晶晶和谭卓。

(责任编辑:贺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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