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如恋爱,买车前消费者只能看资料,听介绍,偶尔去试驾一下,真正要了解车的个性和品质,只有等买到手之后才知道。这时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后悔权”如同一道金牌令,要求退车就有了“尚方宝剑”。
新闻背景
实施了15年之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目前正在修订之中。
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购买汽车、房屋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
消协声音
旨在鼓励大胆消费
有媒体连线刘俊海,就“买车后悔是否可行”请他发表了看法。
刘俊海表示,目前《消法》修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引入“后悔权”制度反映了众多消费者包括部分商家的心声,很多法学界人士也认为有必要将“后悔权”制度纳入《消法》。他解释说,“后悔权”是一个大众化的通俗说法,法律上称为“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后悔权’实际上是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对降低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压力,对于鼓励消费者更大胆地去消费都有好处。
他认为,在汽车消费方面引入后悔权,将有利于规范商家的行为,在营销阶段对每一位潜在车主披露汽车的真实性能。对消费者而言,被天花乱坠的广告或促销信息吹得头脑发热,而下单购买其实并不合意的车子时,还有“后悔药”可以吃。 据《都市快报》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延伸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正佑认为,刘俊海教授提出的“后悔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反悔”,而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一种延伸,给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一种权利。
张正佑认为,在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这种“弱势”表现在很多方面。首先,由于汽车是一个产业集中型产品,消费者对汽车的各个部件不是很了解,对于其质量的好与坏、高与低不可能做到了如指掌。其次,商家在营销宣传过程中,不排除有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的成分,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从而导致消费者对购买商品出现失误的判断。所以,设立“后悔权”可让消费者在合同签订的法定期限内,如三五日或一周内,给消费者一个深思熟虑的过程,去理性看待自己的消费行为。
他认为,如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进一步增加消费信心,同时也可以提高商家在产品质量和诚信营销中的服务意识。对于整个市场来说,是有提升作用的。 本报记者 王荣忠
消费者反应
九成人赞成“无条件退车”
“前几天我在一些网站看到,还有一些热情的网友在网上进行投票,发现支持‘无条件退车’的占到90%以上。网友里不能说都是消费者,没有经营者,因为每个经营者除了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外也是消费者,所以绝大多数人还是支持的。”刘俊海表示。
网友“指着太阳说”认为:“有‘后悔权’肯定是好的,既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保护消费者的,更何况车商都是那么强势的,消费者永远处于劣势地位。”最近正在看车选车的网友bianchensihan说,如果买车真的可以无条件退货,那无疑将为大家注入一针强心剂,“可促使消费者更加放心地买车,拉动消费的作用不可小视。”他还说起一位朋友的遭遇:去年买了一辆汽车后,在另外一家4S店发现更便宜的价格,曾想与原商家协商退货或退还差价,但对方告诉她,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如果有‘后悔权’,就可以避免这个差价损失了。” 据《都市快报》
盼“后悔药”变“定心丸”
车主陈先生认为,在中国普通消费者的眼中,汽车依然是高档消费品,它不像买手机、家电那么容易,毕竟一个十来万元的东西不是想买就能买得起的。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会比买其他商品更慎重、更小心翼翼。在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等,不少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对所买汽车感到不满,不是觉得它不如经销商介绍得那样好,就是觉得另一款车更适合自己;不是觉得自己买贵了,就是突然感到现在买车用途不是很大等等。所以,为消费者增加“后悔权”是十分必要的。
车主梁先生表示,相信绝大多数消费者是赞成“后悔权”制度的。但是,一个新规的出台肯定会存在漏洞,也不排除个别不良用心者钻法律空子。但不管怎么说,“后悔权”还是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拉动消费和提升市场诚信有利无害,所以消费者期盼“后悔药”能早日变成“定心丸”。 本报记者 王荣忠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