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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延纯:售后市场延伸 促使营销模式创新

2013年11月10日10:18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第1页 :汽车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由整车市场向售后市场延伸

  【编者按】2013年11月9日至11日,“2013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年会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四届五次理事扩大会议”于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为“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寓意为汽车市场正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我国汽车流通业经过十余年快速发展,也跨入从做大到做强的阶段。搜狐汽车作为本次会议深度网络合作媒体现场报道。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副巡视员卢延纯

  以下为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副巡视员卢延纯发言实录: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代表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2013中国汽车流通年会,首先我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对本届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年多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经授权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了一批价格垄断案件,涉及航空、图书、造纸、保险、电信、液晶面板、医药、白酒、乳粉、日化、黄金、食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等多个行业,案件类型既有横向的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件,也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的案件,涉及的类型既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有外资企业,当然还包括行业协会。我们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对增强经营法律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希望所有的行业所有的经营者都能够从中吸取教训,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主动纠正不合法、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还比较短,到今年也就是五年的时间。社会上也存在着一些《反垄断法》的误读,比如有人认为就是反垄断就是反大企业,或者认为反垄断就是反高价,而事实上《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也就是对市场竞争具有排除限制作用,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特定行为,并不是企业大了就要反。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执法,按照法律赋予我们的职权开展反垄断的工作,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等一系列法定的程序,依法认定价格垄断行为,同时考虑是否符合适用除外条款,是否符合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二是公平执法,《反垄断法》是针对垄断行为,而不是针对特定类型的市场主体。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是境内的企业,还是境外的企业,只要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法律适用上我们都一视同仁,严格的依法行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市场逐步引入竞争,推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已经连续多年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产销大国,推动汽车价格不断下降,改革开放前基本没有私人汽车,而今天汽车已走入了普通百姓家庭,竞争对促进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扩大消费,带动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年前三季度我国汽车产量为1593.84万辆,汽车销量达到1583万辆,同比增长12.78和12.70%,我们预计今年全年汽车产量,刚才何会长也说了,大概会在2000万辆左右,那么在汽车市场扩容的同时,对环境保护,以及部分城市实行限行、限购等宏观环境的变化,以及电子商务、互联网销售的迅猛发展,将促使汽车营销模式的创新,也必将进一步促进汽车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并由整车市场向售后市场延伸,并由一二线城市向三四线城市拓展。所以这也正好符合今天年会的主题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我非常认同这样一个观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必须要化压力为动力,通过技术创新、优化管理、加强服务、降低成本等措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在自身做大做强的同时,促进汽车市场发展,使消费者分享利益,这是企业经营的长效之策。但是,从我们执法的案例看,在不断加大的竞争压力下,部分经营者由于不懂法或者沿袭行业管理等非法方式来回避竞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此我也想提醒广大的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要学法、遵法、守法,要避免以下几种行为。

  一是避免横向价格垄断。反垄断法禁止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共同固定或者变更销售价格,包括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的幅度、折扣、利润率,或者其他费用等行为。在一些同行会议、区域会议、企业合作或者组建产业联盟、战略联盟的过程中,要避免讨论和商议价格。

(责任编辑:李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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