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璐 记者 刘春华)彭州男子曾某将自己的车借给朋友开,朋友开着这辆车把一位老太太撞伤致死。2月25日,记者从彭州法院获悉,法院在判决驾驶员犯交通肇事罪的同时,判决没有开车的车主曾某也犯下同样的罪行。
2012年10月,曾某与朋友周某聚会,朋友相见一高兴就喝了几瓶啤酒。饭后,曾某将自己的越野车交给只持有E照的周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当车行至彭州市军乐镇军乐大道与政通街交叉路口时,周某将一位老太太撞倒。
周某当即停车,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停车后,曾某离开现场,周某待救护车到达并将伤者送上救护车后,也弃车步行回家,在返家途中被随后赶到的警察挡获。当晚7时许,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被撞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曾某和周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已超过法定酒驾标准。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某、周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曾某虽然没有亲自驾驶肇事车辆,但在明知周某醉酒,又没有驾驶轿车资格情形下,仍然纵容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亦构成交通肇事罪。
近日,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承办法官表示,亲自驾车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曾某的行为即属于非驾驶人员构成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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