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一患精神分裂症男子从精神病诊所逃跑后,接连抢夺电动车、货车,并驾驶货车撞人致一死一伤。
昨日,河南商报记者从新乡市中级法院获悉,该男子被认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鉴于他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案件
精神病人开车撞人致一死一伤
2012年10月7日凌晨,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张某在住院期间逃跑。第二天早上,他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抢了一辆电动车,骑电动车与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后,他又抢走这辆轻型货车,之后驾驶货车撞死路人李某,又继续驾驶并与一辆轿车相撞,导致轿车车内一人受伤。最终,民警在107国道将其抓获。
2013年10月18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认为,张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对其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据介绍,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新乡市首起强制医疗案件。
解读
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防止“被精神病”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去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为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适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新《刑事诉讼法》还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公安机关可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出具强制医疗的建议,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决定。
“强制医疗的授权由中立的法院行使,意味着强制医疗制度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承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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