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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购机动车上户 将执行国Ⅳ排放标准

2014年04月12日13:18
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谭遥

  重庆晨报讯 (记者 谭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昨天介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我市新购置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国Ⅳ排放标准

  从下个月开始,除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外,转入我市的机动车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将不能办理市外转入登记。此外,我市摩托车仍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执行国Ⅱ排放标准

  据了解,所谓的"国四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2007年7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国Ⅲ排放标准。而国Ⅳ排放标准,目前已在全国的大多数城市开始实施,重庆实施较晚。

(责任编辑: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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