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有委员提出,如果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需要对已缴纳的各种税费和保险进行补偿。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涉及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共两条。一是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二是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李安东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其中第72条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也是能够支持的。但第45条很可能就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当前意见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建议慎重考虑。如果要进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那么需要对已缴纳的各种税费和保险重新补偿,否则就会侵害消费者利益。他认为,有关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如果要写入法条,也应该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有补偿措施。
辜胜阻委员提出,公民买了车以后就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要对它进行限制就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如果立法通过了,在重污染天气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那么就给单双号限行打开了口子,我们应慎重考虑。”辜胜阻表示。
在治理大气污染的政府责任方面,刘政奎委员建议,要细化和加重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失责行为的处理,如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置大气污染事故等,应分别作出处罚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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