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的讨论仍在继续发酵。
根据今天《新京报》的最新报道,对于网上流传肇事车主唐某是“官二代”和“拆二代”的说法,唐某父亲称,其曾经在部队待过,但已经转业多年,“不是什么部队高官,就是个普通股民。” 唐某母亲李女士也表示,一家人非官非商,车辆是孩子炒股赚的钱和父亲的部分资助下买的,“这句话我可以负法律责任。”
而不少网友却对此存疑。“即便是炒股赚的钱,买400多万的跑车,本金从哪里来的?”“还不如说买彩票中了一亿更好忽悠人!”“这次违法,会不会之后又不了了?”
据近几年媒体报道,大屯路隧道是“飙车党”常选择的“凌晨赛点”,百度“大屯路隧道飙车”,显示有3000多个结果。对于飙车现象,当地的奥运村交通队曾多次查处,而如今再曝飙车并酿成撞车事故,说明飙车党们并未收手。
飙车党们的最大危害在于对法律的践踏。《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加上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这一罪状。根据现行法,触犯以追逐竞驾为表现形式的“危险驾驶罪”,将“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事儿要是放在美国,假设一条路上限速70英里,如果车速超过100英里/小时,你可被控二级谋杀罪并被罚终身禁驾;车速120英里/小时以上,警察会当场撕毁驾照,终身禁驾。但在国内,飙车行为被处以“危险驾驶罪”的却罕有。是刑法中“情节恶劣”这一规定难以界定,还是相关部门执法不严,存在纵容的可能?
曾经以飙车出名的北京“二环十三郎”、现在的业余赛车手陈震对此事发表了这样的评论:“我还小的时候,的确在马路上干过那种不负责任的事,后来我付出了代价,受到了惩罚,被拘留了。从那以后,我都没在马路上去飙车,其实去赛车场地开车更加刺激,我会带很多护具,会敢于尝试极限,这种刺激感比在马路上多得多。在马路上能干的事,可能还没到极限,你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了,不仅会伤害到自己,而且会伤害到别人。”(中国青年报记者 钟天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