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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借名买车涉案 胜诉仍可能被罚

2015年10月17日12:12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孔德婧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因不具有购车资格,高亮(化名)贷款购买了一辆轿车后用哥哥高明(化名)的指标上了牌。后因高明与魏某发生借贷纠纷,导致该车被法院查封。高亮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执行并确认车辆归自己所有。一审法院支持了高亮的诉讼请求后,魏某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高明以车抵债。

  由于多项证据均证实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确属高亮,昨日,魏某的上诉被终审法院驳回。而此前,在诸多类似的“背车”案例中,判决却有截然相反的情况。对此法官表示,虽然不同案例因实际情形而判决各异,但借名买车本身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也可能面临撤销登记、购车指标被相关部门收回等风险。

  弟弟用哥哥指标

  车辆被强制执行

  高明与高亮是兄弟俩。2013年,高明摇号获得了北京市小汽车购车指标后,弟弟高亮便用该指标以贷款方式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购买时,高亮向银行申请个人车贷,高明为抵押人。

  之后,高亮支付了首付款后将车提走,但购车发票上的购货人写的是高明,车辆也登记在高明名下,车贷则每月从高亮的银行卡中扣款。

  后来,魏某因借贷纠纷将高明诉至法院,双方协议高明于2014年8月底前偿还魏某借款。由于高明并未按期还款,魏某遂向法院申请强执,法院将高明名下的奥迪车查封。

  此后,高亮便以其是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车辆归自己所有,并请求停止对该车的执行。

  一审法院根据银行的贷款手续、首付款的支付以及保险缴纳的情况,认定高亮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支持了高亮的诉讼请求。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诉讼二审昨开庭

  焦点为车辆归属

  昨日,该案在北京一中院二审开庭。高亮、魏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还是集中于车辆的归属问题。

  上诉人魏某称,根据物权法规定,车辆所有权应以车辆登记为准,该车登记在高明名下,所有权属于高明。高亮借高明的指标购车,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车牌发放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魏某还表示高亮和高明有规避执行的嫌疑。

  “我借名买车确实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控制的相关规定,我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相关部门可以收回小客车指标。”高亮在庭上说,自己同意把车贷还清,将车辆迁出,但针对此案而言,车辆所有人的确是自己而不是哥哥。“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官司虽然获胜诉

  兄弟俩可能受罚

  经过55分钟的庭审,合议庭进行了当庭宣判。法院认为,高亮支付了购车首付款、汽车保费等费用并按月偿还车贷,可以看出全部购车款均由高亮支付。汽车属于特殊动产,法律规定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原则,魏某未能证明高明实际使用车辆,无法认定高明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故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为高亮,应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

  涉案车辆的购买和办理贷款的时间为2013年9月,而魏某与高某确定债权系在2014年8月,若认定高明在确定债权一年之前即有计划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明显不符合常理。

  然而,高明车辆指标出借给弟弟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法院将向相关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对高氏兄弟的行为予以惩处。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魏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现象

  “转让”购车指标致纠纷频发

  此前,在北京青年报记者就京牌车辆指标“转让”现象的调查中发现,购车指标的买卖、租赁等早已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然而,北青报记者在北京多家法院了解到,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纠纷案件不在少数。

  去年6月,在天津做生意的吴先生到北京工作,他通过一家二手车中介公司和安女士签订“北京购车指标出租(背户)协议”,花53000元一次性买下了安女士的购车指标,将自己买的帕萨特换成了京牌。不想一年之后,由于安女士涉及一起财产纠纷案件,吴先生的这辆登记在她名下的帕萨特轿车被法院查封。

  于是,吴先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提交自己2013年至2015年为轿车缴纳的保险凭证,要求法院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但法院认为,该辆帕萨特登记为安女士所有,吴先生虽主张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但其并未经过登记,因此,法院驳回了吴先生提出的执行异议。

  在另一案例中,李先生与王某签约,花3万元“买断”王某的指标后,李先生自己购车并将车登记在王某名下。后来,李某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及车辆损失30万元。经核实,王某名下存在多辆车,但王某并非该车所有人。王某被公安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其收取李某的3万元也被没收。

  释法

  “车户分离”暗藏法律风险

  无论是哪种方式,购车指标“转让”都不是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一种意识上的、实际使用价值的转让。转让前后,购车指标始终都在指标出让人名下,表现为“借名登记”、“车户分离”。虽然双方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等,但因实际使用情况的改变,导致纠纷频发。

  高氏兄弟“背车”案的办案法官王晴表示,关于购车指标“转让”所引发的纠纷案例并不少见,但由于个体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审判上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形分析。

  “比如高氏兄弟的这个案子的后续处理,法院已经向有关行政部门发了司法建议函,之后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规定作出处理。”法官王晴说。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

  供图/北京市一中院

(责任编辑: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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