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由两部分构成: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对公交车和乘用车实行差别化价格,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35元/千瓦时;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40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依据相关文件,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该标准适用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服务设施;适用车型以纯电动公交车和乘用车(含出租车、私家车等)为主,新增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也按本通知充电服务费标准执行;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暂不收取充电服务费。
在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所执行的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在现行居民目录电价0.4983元/千瓦时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26分,合计为0.5109元/千瓦时。
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以及峰谷平各时段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规定执行,超标准或擅自加收充电服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该标准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